达利凯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1-12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
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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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股权管理工
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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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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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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