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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利凯普: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1-12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监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 3 人组成,其中 2 人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
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或更换;1 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监事会的
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亦同。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