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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利凯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01-12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大连达利凯普科
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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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
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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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
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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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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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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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所有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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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
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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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
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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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
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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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时点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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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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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公
司财务部应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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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
天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
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
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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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
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披露事项;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公告定稿提交董事长批准;

     (五)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
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节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七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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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
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
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外,任
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
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正式行
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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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
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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