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03-30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
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包括视频、电话参会)、通讯方式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必
要时可紧急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1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和
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探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
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对审议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并记载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召开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
录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