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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泰克:内部审计制度2024-03-30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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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
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
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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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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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
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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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
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以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作出声明,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
读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中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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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若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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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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