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宇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4-11-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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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
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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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金骏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200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奇精机械首发项目、圣龙
股份首发项目、寿仙谷首发项目、江丰电子首发项目、长盛轴承首发项目、争光股份
首发项目、中海达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宁波高发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奇
精机械2018年度可转换债券发行项目、奇精机械2019年度非公开项目、寿仙谷2019年
度可转换债券项目、圣龙股份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天
一科技股权项目。担任了圣龙股份首发项目、长盛轴承首发项目、争光股份首发项
目、奇精机械2018年可转换债券项目、奇精机械2019年非公开项目、寿仙谷2019年度
可转换债券项目、圣龙股份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谢珣飞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争光股份首发项目、奇精机
械2018年度可转换债券发行项目、奇精机械2019年度非公开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李一恺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2021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张伟先生、王晨露女士、沈伊莎女士、罗依秋女士、金振鹏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公司”
或“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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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路601号
成立时间:2010年12月30日(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0579-89905989
经营范围:数码喷印墨水、打印耗材(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油墨、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纺织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
品)销售;数码喷印技术研发;水性纺织品数码打印墨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生产;服装面料、数码印花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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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蓝宇股份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蓝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
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
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6月19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
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
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
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
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
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
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
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2年8月3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
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
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
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
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
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蓝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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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2年8月2日,国信证券对蓝宇股份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
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2022年8月3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蓝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浙江蓝宇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
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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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
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蓝宇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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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
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如发行
时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变化,则按变化后的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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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股本3,000万股,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
持有股份公司股份。2015年10月10日,发行人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册
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91330700566991114R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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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
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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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了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
务。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314400007388348456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如
下:
企业名称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0007388348456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0 日
负责人 赖继红
注册资本 2,295.00 万元
注册地址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8-10 层
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服
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国信证券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国信证券编制保荐业务
纸质工作底稿;在对保荐工作底稿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招股说明书》、《发行
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文件进行详实的验证等。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国信证
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止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信证券已实
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5.0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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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
人除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存在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市前海金诚
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机构。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
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RGH4XM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 江连
实际控制人 江连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A 栋 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注册地址
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咨询管理;企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展览展示策
经营范围
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
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
咨询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编制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止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
实际支付14.0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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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的行为。
(三)申报会计师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聘请了第三方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
咨询”)进行境外客户实地走访,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申报会计师聘请了大象咨询进
行境外客户实地走访。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00170316
成立时间 2011 年 03 月 08
法定代表人 贺石清
实际控制人 贺石清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28F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上市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以上不含人才中介、证
券、保险、期货、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市场调研;装饰设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
该公司同意接受申报会计师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提供境外实地走访服务,服务
的主要内容为对发行人境外主要贸易服务商及其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走访。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申报会计师
以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申报会计师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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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支付12.5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申报会计师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除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外,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
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申报会计师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除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
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
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
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
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
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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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蓝宇股份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已经在本次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
九、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浙江蓝宇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中关于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利
润分配具体政策、现金分红约定、长期回报规划等相关内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
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相关规
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数码喷印技术在纺织行业的推广及应用速度放缓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数码喷印墨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应用于纺织领域。由于数码喷墨印花速度目前尚无法完全达到传统印花水平,在
单一品种、大批量的订单上,传统印花方式仍处于优势地位。而数码喷印设备价格相
比传统印刷设备更贵,且数码印花墨水成本也更高,故数码喷墨印花主要用于货期要
求短、批量相对小、附加值相对高、图案色彩丰富等应用场景;此外,若采用数码喷
印技术,传统印花厂商需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更换、对生产及技术人员重新培训,替
换成本较高,故目前传统印花在纺织印花领域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若未来数码喷
印技术不能在设备速度、耗材成本及后续保养维护便捷性等方面进一步突破,则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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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印技术在纺织行业的推广及应用存在速度放缓、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对公司
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供应短缺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色料及溶助剂类化工制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6.21%、75.08%、75.01%和 78.07%,占比较高。在公司
全部原材料价格上涨 10%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毛利率预计将下降 4-5 个百分点。近年
来,随着国家对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强,以及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的影响,一批色料生产
企业停产或关闭,导致近年来的色料类原料曾一度出现了供应紧张、价格波动以及质
量不稳定的情况;同时,受下游需求旺盛、上游原料供应不足等因素影响,部分溶助
剂类原材料出现了短期供应不足的情况。未来,如果主要原材料供应出现行业性短缺,
将导致公司不能及时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采购价格较高,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与客户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会协商调整产品销售价格,
但未就原材料价格传导机制的量化标准、触发机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未来
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或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无法及时传导
原材料价格上升压力,从而引发公司无法维持高毛利率,导致盈利能力下降风险。
3、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数码喷墨印花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导致行业新增产能增长较快,上下游企
业如宏华数科、汉弘集团、色如丹等亦布局本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
持续技术创新、增强研发能力、提高生产效率、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当原材料价格上
涨,但因市场竞争原因公司无法将成本完全转嫁至下游客户,公司将面临无法维持高
毛利率导致盈利能力下滑、市场占有率无法持续提高等风险。
4、技术与研发风险
公司生产的用于纺织行业的数码喷印墨水产品涉及应用化学、材料化学、高分子
材料与工程、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具有多学科融合、对人员素质要
求高、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等特点。此外,针对数码喷头、系统板卡等配套部件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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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需具备丰富的开发经验与之充分适配。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4.94%、5.75%、5.23%和 4.09%,研发投入占比较高。但未来若公司
不能及时跟踪、掌握并正确分析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对行业的影响并采取恰当应
对措施,无法及时完成原有产品的配方优化、成本下降及升级换代,或者研发与生产
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将引发公司无法维持高毛利率,导致盈利能力下降,对公司未
来的业绩增长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2.39%、42.50%、44.31%和 43.05%,呈
较为稳定,但毛利率的逐期提高不具有持续性。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
格及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情形,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实现
降本增效或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公司产品价格可能进一步下跌,或成本上升,使得高
毛利率无法继续维持,将面临毛利率下滑,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处的数码喷印墨水行业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拥有较大市场需求,发行
人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独特的竞争优势;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论证充分,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综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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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一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谢珣飞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邓 舸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8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金骏、谢珣飞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金 骏 谢珣飞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