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9月)2024-09-10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率,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力奇
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
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
为目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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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
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
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
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
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
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的流程,建
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
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
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八条 项目立项、论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部门从法律、人事、财务、
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综合意见并向总经理提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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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状况、技术状态和发展前
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对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的分析。
第九条 总经理拟定投资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论证,并
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及测算数据等材料支持。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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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根据公司章程、
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六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送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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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的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
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
力、物力、财力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在
董事会、股东会上接受质询。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
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
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
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人员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后续管理;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资
金筹措、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投资项目中协议、合同、
重要相关信函和章程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投入现金、实物
或无形资产,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及详尽的会计核算,定
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
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的负责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
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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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项目: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
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处置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
好投资收回、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向所投资的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的候选人,经法律法规及被投资参股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当选后,参与和影
响被投资参股企业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董事、监事
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并
及时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
行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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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外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
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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