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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力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2024-09-10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1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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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
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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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细
则。
   第二十六条 本 细 则 中 所 称 “ 以 上 ”“ 以 下 ” 包 括 本 数 , “ 过 ”“ 多
于”“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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