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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力奇: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5  

证券代码:301586              证券简称:佳力奇           公告编号:2024-
                                   0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或XXXX年第X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 169 号公司 903
栋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路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佳力奇
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50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47,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08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56,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63,4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7%;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0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23,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105%。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路强先生、梁禹鑫先生、陆玉计
先生、金豫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路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7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2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368%。

    (1.02)选举梁禹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70,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28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8,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937%。

    (1.03)选举陆玉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70,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28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8,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91%。

    (1.04)选举金豫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70,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8,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94%。

    根据表决结果,路强先生、梁禹鑫先生、陆玉计先生、金豫江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士宝先生、肖军先生、刘思女士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张士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63,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5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331%。

    (2.02)选举肖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63,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5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348%。

    (2.03)选举刘思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63,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5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382%。

    根据表决结果,张士宝先生、肖军先生、刘思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陈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2,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6%;
反对 78,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2,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62%;反对 78,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481%;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7%。

    根据表决结果,陈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01,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2%;
反对 101,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1,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87%;反对 101,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8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01,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0%;
反对 10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1%;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1,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64%;反对 10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477%;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0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3%;
反对 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弃权 1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8,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65%;反对 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408%;弃权 1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
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8%;弃权 1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4,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99%;反对 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74%;弃权 1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5,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4%;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5%;弃权 1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4,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44%;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29%;弃权 1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0%;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弃权 18,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4,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99%;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862%;弃权 18,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8%。

    (7.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3,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7%;
反对 89,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3%;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6%;反对 89,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945%;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7.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3,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7%;
反对 79,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0%;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6%;反对 79,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705%;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9%。

    (7.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4,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
反对 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3%;弃权 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3,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65%;反对 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349%;弃权 7,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6%。

    (7.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5,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3%;弃权 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5,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23%;反对 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349%;弃权 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

    (7.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3,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
反对 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 1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3,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98%;反对 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534%;弃权 15,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8%。

    (7.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32,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9%;
反对 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9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15%;反对 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8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15,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4%;
反对 7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5%;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5,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62%;反对 7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817%;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刘建海律师、张楠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