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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瓦星云: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4-01-23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
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
的事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
开、公正、公平地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秘办是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董秘办设置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通过信
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本次发行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
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
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事项的权利。

    1、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或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适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