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科测试 股票代码:30159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测试”、“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 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 五入所致。 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 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 的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 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 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8,897,22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4,724,306 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 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06 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T-3 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情况如下: 2023 2023 2023 年静态市盈 2024 年 12 月 4 日前 滚动市盈率(倍) 年扣 年扣 率(倍) 20 个交易日均价(前 非前 非后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复权,含当日)和 EPS EPS 2024 年 12 月 4 日收 扣非前 扣非后 扣非前 扣非后 (元/ (元/ 盘价孰低值(元/股) 股) 股) 688113.SH 联测科技 30.39 1.41 1.35 21.59 22.49 23.51 24.10 688071.SH 华依科技 25.76 -0.19 -0.26 -136.43 -100.04 -42.35 -39.68 300416.SZ 苏试试验 12.99 0.62 0.55 21.02 23.58 27.49 32.07 算术平均数(剔除异常值) 21.30 23.04 25.50 28.09 博科测试 1.63 1.60 23.55 24.00 18.00 18.13 注1: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截至2024年12月4日,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可比公司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 注3: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年12月4日总股本,博科测试2023 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 注4:可比公司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值÷(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年12月4日总股本),博科测试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本次发行价格÷(2023 年10-12月和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 注5:考虑可比公司华依科技2023年业绩亏损,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的净利润依然为负值,其市盈率为异常值, 在可比公司的2023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平均滚动市盈率的计算中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38.4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4.0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 态市盈率 30.06 倍,高于剔除异常值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23.04 倍 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T-3 日),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 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38.46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 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 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 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 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 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公司长期致力于伺服振动测试和汽车测试试验行业多种智能测试试验设备的研发、 设计、制造、销售及系统集成等综合服务,主要依靠自主创新开展生产经营,通过提升 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优化测试及控制技术,使产品在质量、寿命、稳定 性等各方面得到持续提升或在应用场景方面得到拓展,以满足下游客户的多种需求。若 未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发展趋势,不能继续保持科技创新并 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财 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汽车行业波动风险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汽车工业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至 2010 年汽车销量同 比增速达到 32%。2010 年到 2020 年汽车销量处于增速回落的过程。2021 年,中国汽车 销量 2,627.5 万辆,同比增长 3.8%,结束了自 2018 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下滑态势。2023 年国内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3,016.1 万辆和 3,009.4 万辆,同比继续增长 11.6%及 12.0%, 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958.7 万辆和 949.5 万辆,同比增长 35.8%及 37.9%, 但传统燃油车产销量较上年同比出现下降态势;2024 年上半年国内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1,389.1 万辆和 1,404.7 万辆,同比增长 4.9%和 6.1%,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492.9 万辆和 494.4 万辆,同比增长 30.1%和 32.0%。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汽车测 试试验系统解决方案收入金额分别为 17,734.82 万元、20,194.19 万元、27,551.94 万元及 13,554.32 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3.74%、44.02%、58.72%及 63.24%, 为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其中汽车制造终端检测系列产品中,燃油车相关业务占 比分别为 47.00%、38.27%、23.22%及 23.43%,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占比分别为 43.45%、 53.92%、70.77%及 72.39%。 发行人下游主要客户群之一为整车制造厂商,客户需求受技术更新迭代、测试标准 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升级、产能投放加大等因素影响,整体来看,发行人汽车测试试验设备行业面临较大发 展机遇,在执行订单规模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业务呈现稳定上升趋势。但是,考虑到一方 面,受燃油车产销量下滑趋势及长远来看关于燃油车禁售的市场预期影响,发行人燃油 车相关业务面临下滑风险;另一方面,尽管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市场占有率逐 年提升且技术不断完善,但在技术更新迭代不断提速的行业发展趋势下,如果发行人无 法及时响应客户对于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等新技术应用对于测试设备的更新需求,发 行人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内汽车行业竞争格局不断演变,价格战愈发激烈,多数车企面 临较大经营压力,汽车市场尚未形成稳定竞争格局。若未来公司无法及时跟进汽车市场 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变化,不能维持新能源汽车主要客户的覆盖,或是汽车市 场竞争加剧后降价压力持续向上游传导,则公司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收入可能不达预期, 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伺服液压测试行业需求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伺服液压测试系统解决方案收入金额分别为 21,343.08 万元、 24,921.62 万元、18,335.15 万元及 7,635.83 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2.63%、54.32%、39.08%及 35.63%,为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公司所生产的伺服液压测试系统可应用于土木工程建筑、航空航天、核电工业、轨 道交通、国防军工、船舶工业、石油工业、电子通信、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等行业的 产品研发试验,而下游行业的研发项目预算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公司伺服液压测试 系统的需求具有较大影响。若未来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研发经费缩减等因素的影响, 伺服液压测试行业需求将相应有所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尽管发行人所生产的伺服液压测试系统应用领域广泛,但从目前发行人 收入构成覆盖领域来看,仍以土木工程建筑、汽车及轨道交通等领域为主,若发行人未 来新应用领域、新客户或新产品开拓等不及预期,境外业务增速持续放缓,或在执行订 单项目周期受到内外部因素影响有所滞后,发行人伺服液压测试业务收入可能面临持续 下滑风险。 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与宝克公司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公司作为宝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报告期内宝克公司既是公司的前五大客 户,也是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其中直接销售金额占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12.27%、6.03%、 9.20%及 2.94%,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17.14%、15.76%、23.75%及 8.37%。 上述两类交易占比在报告期内呈现波动态势。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宝克公司设备后集成自主设备及服务对外销售形成的收 入占比分别为 14.47%、21.35%、33.77%及 37.93%,该类交易占比呈现上升趋势,主要 是由于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主要厂商的产能迅速投放,发行人汽车相关业务尤其 是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规模呈现显著上升趋势,其中部分设备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约定需 向宝克公司进行采购,从而导致该类交易规模及占比持续提升。 综上,在前述最严格口径(即包括发行人直接向宝克公司销售设备或提供服务形成 的收入,也包括发行人采购宝克公司设备后集成自主设备及服务向第三方销售形成的全 部收入)下发行人与宝克公司有关的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26.74%、27.38%、42.97%及 40.88%,与宝克公司有关的毛利合计占比分别为 21.90%、22.83%、32.83%及 29.55%。 公司作为宝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业务运营需遵循双方签署的《代理协议》 (《Agency Agreement》)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期满或终止后的三年内,博科测 试均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与宝克公司汽车类相关产品竞争的活动,但是发行人自主研发的 汽车专用检测设备仍能够实现独立销售及应用,因此,从发行人自身业务构成及技术水 平、发行人与宝克公司的交易模式、双方提供的设备类型及占比等来看,发行人对宝克 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情形,但是如未来若宝克公司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不利变化,例如 代理协议终止(例如双方调整独家代理业务模式或是全面终止业务往来等情形)、因国 家间贸易争端进一步蔓延等因素导致无法及时供货或供货价格发生重要调整等情形,发 行人汽车相关业务收入中与宝克公司有关的收入规模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将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11,015.45 万元、10,860.21 万元、13,297.42 万元及 12,707.32 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未来应收账款及合 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同资产的规模将会进一步上升。 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规模与行业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和客户经营状况有关, 如果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客户无法及时支付货款,或者公司应收账款催收不及时,则公 司会面临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无法收回导致的坏账损失风险。 (六)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境外项目分布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 荷兰、日本、巴基斯坦等多个国家或地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境外营业收入分别为 1,680.61 万元、6,966.61 万元、1,385.79 万元及 1,940.75 万元,占比分别为 4.14%、15.19%、 2.95%及 9.05%。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局势、市场情况和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会对当地的业务经营 产生影响,若公司境外经营所在地法律或经济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境外业 务拓展或项目执行受到影响,或公司无法从英国子公司进口设备,也可能会对公司境内 项目执行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客户现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 15,862.86 万元、24,970.16 万元、 33,640.40 万元及 36,793.91 万元,在客户现场的存货占存货余额比重较高,分别为 60.16%、 68.11%、71.90%及 78.89%。在客户现场安装、调试阶段的存货金额较大与公司生产模 式有关。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组织生产装配,直接发往客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经过试 运行后进行验收,周期相对较长。因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客户现场的存货金额较大。 公司在客户现场划分独立区域存放存货,现场工程师会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客户现场 清点,检查设备状况。如果由于保管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等)造成设备的毁 损、灭失,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项目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公司产品从生产到验收整体周期较长,且受不同项目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客 户现场安装环境、客户验收条件等因素影响,执行周期存在较大差异。通常从签订合同 到设计确认需要 1-6 个月时间,产品陆续出库需 2-9 个月时间,现场安装需 1-6 个月时 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间,现场安装后经试运行达到客户终验收标准需 1-9 个月时间。若客户不能及时履行设 备验收程序,不仅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还将增加存货占款和延长公司货款回收周期, 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九)收入及净利润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除受个别大型项目验收时间点影响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一定的季 节性特征,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公司客户一般为大型汽车生产厂商和 科研院校,预算审批、项目招标通常集中于上半年,为有效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通常项 目终验收工作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因此公司会在下半年配合客户进行设备 调试,保证设备顺利交付验收,所以收入确认表现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而发行人的相 关费用则在各个季度持续发生,因此公司净利润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体现,存 在净利润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6.71%、44.84%、44.97%及 46.05%, 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但呈现小幅波动态势。其中,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汽车测试试 验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6.42%、42.04%、36.14%及 40.71%,发行人伺服液 压测试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2.36%、45.80%、56.09%及 54.26%。公司毛利 率水平受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价格变动、下游客户的价格压力、公司核 心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及人力资源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业务机会争取过程中,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发行人会选择性采取有竞争力的报价策略,以切入新客户、新业务或 新市场领域。因此,报告期内不同项目之间的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相关产品优势、确保核心产品的市场地位、成功开拓新的客 户、提升内部成本管控水平,或是汽车市场竞争加剧后降价压力持续向上游传导后,重 要客户及项目的竞争程度及覆盖难度提升,公司毛利率水平可能会进一步下滑,进而导 致公司经营业绩无法维持持续增长趋势,甚至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一)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0,549.76 万元、45,876.54 万元、46,918.27 万元及 21,433.2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181.78 万元、8,814.89 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万元、9,439.31 万元及 4,085.66 万元,报告期内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包括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风险,也会面临其 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公司无法保证未来经营业绩始终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如果不利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如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汽车行业竞争加剧导致降价压力向上游传导、伺服液压测试业务应用领域开拓不及 预期、在执行项目进度放缓、与宝克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等,或多种风险因素叠加发生, 有可能导致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形。 (十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仝占民去世后,根据北京市精诚公 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 1090 号、(2023)京精诚内民证 字第 1091 号、(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 1092 号),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发行 人股东、仝占民之长子仝雷继承 789.60 万股,仝占民之女 TONG LI(仝莉)继承 225.60 万股,仝占民之次子 TONG YAN(仝焱)继承 112.80 万股;仝占民持有博科景盛的财 产份额全部由仝雷继承。同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与仝雷签署《表 决权委托协议》,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所持发行人 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仝雷行使且仝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该等股份表决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三人合计能 够控制公司 3,763.2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19%。其中,李景列直接持有公 司 953.60 万股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公司 894.40 万股股份,仝雷直接持有公司 1,016.90 万股股份,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李景列、张延伸作为博科景盛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能够控制博科景盛所持有的公司 559.90 万股股份表决权,仝雷通过委托表决安 排能够控制 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所持有的公司合计 338.40 万股股 份表决权。 在仝占民去世前,2021 年 10 月 18 日,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仝雷代)、仝 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以及仝雷之间在股东大会、董事 会之间的表决、提案等权利约定保持一致行动,并确认自 2017 年 11 月起,李景列、张 延伸、仝占民、仝雷已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决策中均保持一致。 10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仝占民去世及股份继承后,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于 2023 年 3 月 2 日签署了新 的《一致行动协议》,就李景列、张延伸以及仝雷之间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表决、 提案等权利约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同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出 具了《关于不谋求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联合谋求博科测试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若未来三人无法继续保持一致行动或出现其他不可控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控制 权的稳定性,进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核,出具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 字[2024]215Z0227 号)。公司预测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51,390.47 万元,同比增长 9.53%; 预测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012.47 万元,同比增长 4.10%;预测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9,986.60 万元,同比增长 5.80%。 盈利预测报告是发行人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盈利预 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1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4〕1299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08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博科测试”,证券代码为“301598”。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889.7223 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4,724,30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 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 1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博科测试 (四)股票代码:30159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889.7223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72.430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72.4306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17.2917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 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 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 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型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数量(万股) 占比(%) 首次公开 仝雷 1,016.9000 17.27 2027 年 12 月 20 日 1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型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数量(万股) 占比(%) 发行前已 李景列 953.6000 16.19 2027 年 12 月 20 日 发行股份 张延伸 894.4000 15.19 2027 年 12 月 20 日 博科景盛 559.9000 9.51 2027 年 12 月 20 日 郭明谦 227.2000 3.86 2025 年 12 月 20 日 TONG LI(仝莉) 225.6000 3.83 2027 年 12 月 20 日 中证投资* 176.6917 3.00 2025 年 12 月 20 日 TONG YAN(仝焱) 112.8000 1.92 2027 年 12 月 20 日 段鲁男 55.0000 0.93 2025 年 12 月 20 日 邓梦怡 50.0000 0.85 2025 年 12 月 20 日 田金 50.0000 0.85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张慧燕 39.2000 0.67 2025 年 12 月 20 日 王永浩 20.8000 0.35 2025 年 12 月 20 日 高会敏 20.8000 0.35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张艳 14.4000 0.24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小计 4,417.2917 75.00 - 首次公开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472.4306 25.00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472.4306 25.00 - 合计 5,889.7223 100.00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 2:标*股东系首次申报前一年入股公司,上述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 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发行人选 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1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2.1.2条中第(二)项的标准修订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 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 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4月21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员会2023年第25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规则。 根据容诚出具的《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4]215Z0017号),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8,181.78万元、8,814.89万元及9,439.31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1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BBK Test System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417.291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景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1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4 日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 住所 景盛中街 20 号 邮政编码 101102 电话 010-60571237 传真 010-60571010 公司网址 www.bbkco.com.cn 电子信箱 investors@bbkco.com.cn 加工汽车测试试验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 车测试试验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 经营范围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伺服液压测试设备和汽车测试试验设备的研发、设计、 主营业务 制造、销售、系统集成等综合服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张慧燕 的负责人 电话号码 010-60571237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的 具体情况如下: 1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本比例 情况 1 李景列 董事长 2022.03.10-2025.03.09 953.6000 107.7522 1,061.3522 24.03% 无 2 张延伸 董事 2022.03.10-2025.03.09 894.4000 89.4926 983.8926 22.27% 无 3 仝雷 董事 2022.03.10-2025.03.09 1016.9000 115.5794 1,132.4794 25.64% 无 4 段鲁男 董事、总经理 2022.03.10-2025.03.09 55.0000 15.9971 70.9971 1.61% 无 5 田金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22.03.10-2025.03.09 50.0000 9.5983 59.5983 1.35% 无 6 郭明谦 董事 2022.03.10-2025.03.09 227.2000 - 227.2000 5.14% 无 7 陈玉田 独立董事 2022.03.10-2025.03.09 - - 0.0000 - 无 8 胡南薇 独立董事 2022.03.10-2025.03.09 - - 0.0000 - 无 9 袁章福 独立董事 2022.03.10-2025.03.09 - - 0.0000 - 无 10 高会敏 监事会主席 2022.03.10-2025.03.09 20.8000 - 20.8000 0.47% 无 11 陈明华 职工代表监事 2023.07.04-2025.03.09 - 3.9993 3.9993 0.09% 无 12 王永浩 监事 2022.03.10-2025.03.09 20.8000 - 20.8000 0.47% 无 13 张慧燕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22.03.10-2025.03.09 39.2000 7.1987 46.3987 1.05% 无 注:李景列、张延伸、仝雷、段鲁男、田金、陈明华、张慧燕通过博科景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1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6名,分别为仝雷直接持有博科测试 23.02%的股份、李景列直接持有博科测试21.59%的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博科测试20.25% 的股份、博科景盛直接持有博科测试12.68%的股份、郭明谦直接持有博科测试5.14%的 股份、TONG LI(仝莉)直接持有博科测试5.11%的股份。 由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分散,发行人不存在持股超过50%的单一股东,亦不存在持 股虽然不足50%但其持股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单一股东。因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景列、张延伸及仝雷三人,具体情况如下: ①本次股份继承完成后,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合计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 二以上的表决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合计能够控制公司3,763.20万股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9%。其中,李景列直接持有公司953.60万股股份,张延伸 直接持有公司894.40万股股份,仝雷直接持有公司1,016.90万股股份,除上述持股情况 外,李景列、张延伸作为博科景盛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博科景盛所 持有的公司559.90万股股份表决权。同时,股东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 已与仝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将前述协议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23) 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093号公证书、(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111号公证书),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 地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仝雷行使且仝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该等股 份表决权。因此,仝雷能够控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所持有的公 司合计338.40万股股份表决权。 ②李景列、张延伸、仝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 1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2021年10月18日,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仝雷代)、仝雷签署的原《一致 行动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去世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协议并不因此当然失去效力, 其余各方以及去世股东的全部继承人仍受本协议的约束,直至各方协商解除该协议或达 成新协议。” 自仝占民去世及股份继承完成后,仝雷通过继承及接受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取得仝 占民生前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表决权。 原《一致行动协议》当事人之一仝占民去世后,其余各方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协 商确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3年3月2日,李景列、张延伸及仝雷签署了新的 《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于本次股份继承完成后,在处理有关需要 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或者行使其他股东、董事权利时,各方均保持 一致行动。如各方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的意见出现分歧时,各方应就该等议案或表决 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所 持股份表决权多数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如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 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该 会有效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③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能够通过担任公司董事或提名董事对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提名董事对董 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同时,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均担任公司董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签署之日,公司董事会共有9个席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占其 中3席,并通过一致行动对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能够通 过担任或提名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④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确认函,全体股东均已确认或认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 景列、张延伸、仝雷 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北京博科测试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单独或联合谋求博科测试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1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⑤自2023年1月20日仝占民去世后至其股份于2023年3月2日完成继承之前的时间段 内,公司日常经营及实际控制权保持稳定 首先,经TONG LI(仝莉)、仝雷、TONG YAN(仝焱)确认,除TONG LI(仝 莉)、仝雷、TONG YAN(仝焱)为仝占民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外,不存在根据《民 法典》规定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仝占民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且为避免因仝占 民股份继承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造成影响,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 于仝占民去世前已承诺如继承仝占民所持公司股份,则将其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仝雷 行使。 其次,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依法对仝占民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博科景盛的财产份额的继 承事项进行公证,该期间内未有除前述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他人就上述遗产提出 权利主张。 最后,公司在该时间段的日常经营过程中,除仝占民以外的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李 景列、张延伸及仝雷三人仍依照《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该时间段内公司未召 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均保持稳定。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63.89%的股 份。其中,李景列直接持有公司 16.19%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公司 15.19%股份,仝雷 直接持有公司 17.27%股份,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李景列、张延伸作为博科景盛的普通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博科景盛所持有的公司 9.51%股份表决权,仝雷通过 委托表决安排能够控制 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所持有的公司合计 5.75% 股份表决权。 20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 1、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1 年 12 月,鉴于仝雷、郭明谦的任职期限及对公司的贡献,博科有限届时股东 张云兰、李景列、张延伸一致同意对仝雷、郭明谦进行股权激励。2011 年 12 月 1 日, 博科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新股东仝雷、郭明谦。本次股权激励的方式为届时股东对 仝雷、郭明谦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对价为 0 元,本次股权激励已于 2011 年 12 月实施完 毕。 2、第二次股权激励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倡导以综合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创造 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成为一家国际化、 2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高科技且能长远发展的公司,博科测试于 2018 年以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实施了股权激 励。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包括两部分: (1)直接持股人员 段鲁男、田金、邓梦怡、张慧燕、王永浩、高会敏作为被激励对象直接认购 2018 年 12 月公司新增股本 235.80 万股,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2018 年 11 月 1 日,博科测试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320.60 万元,由张延伸、段鲁男、田金、邓梦怡、张 慧燕、王永浩、高会敏 7 名自然人以 6.25 元/股的价格,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公司新增 股份 320.60 万股。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为 4,240.60 万元,总股本增至 4,240.60 万 股;修改公司章程等。 同日,段鲁男与仝占民、李景列、张延伸、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田 金、张慧燕分别与李景列、张延伸、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王永浩、高会 敏分别与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邓梦怡与 TONG WU(吴彤)、仝占民、 李景列、张延伸、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 同日,博科测试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3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师 报字[2019]第 ZB11423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博科测试已收到股东 张延伸、新增股东段鲁男、田金、邓梦怡、张慧燕、王永浩、高会敏缴纳的股票认购款 人民币 2,003.75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320.60 万元计入股本,1,683.15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其中,张延伸出资 530.00 万元,段鲁男出资 343.75 万元,田金出资 312.50 万元,邓梦怡出资 312.50 万元,张慧燕出资 245.00 万元,王永浩出资 130.00 万元,高 会敏出资 130.00 万元。 2022 年 3 月 22 日,容诚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15Z0105 号), 经其复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师报字[2019]第 ZB11423 号验 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相关规 定。 (2)员工持股平台 2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邓梦怡、黄智、段鲁男、冯清明、段轶男、郝鹏涛、刘彩霞、周迪、刘桢旋、白阳 博、田金、左建青、张慧燕、李志永、陈明华、刘梦蛟、安伟、李振卓、李倩倩、马德 新、董云、黄凤雲、林大力、吕建京、杨克峰、谢毅、贾国民、王峰、韩永伟、杨道雄、 万永智、崔硕、刘治芳、王尧、徐国贤、黄顺良共计 36 名对象受让公司股东仝占民、 李景列和张延伸通过博科景盛间接持有的公司 260.24 万股。其中,刘治芳、王尧、徐 国贤、黄顺良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其离职后退还受让的博科景盛份额。 2018 年 11 月 1 日,博科测试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的议案》,拟对部分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之后,于 2019 年 8 月、2019 年 12 月及 2020 年 12 月,博科景盛分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合 伙份额转让;2023 年 3 月,博科景盛财产份额继承。具体转让、继承过程详见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1、博科景 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博科景盛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为/ 认缴 实缴 出资 出资 目前在公司任职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曾为发行 出资额 出资额 比例 方式 情况 人员工 1 李景列 普通合伙人 141.45 141.45 19.24 货币 是 董事长 2 张延伸 普通合伙人 117.48 117.48 15.98 货币 是 董事 3 仝雷 有限合伙人 151.725 151.725 20.64 货币 是 董事 4 邓梦怡 有限合伙人 65.625 65.625 8.93 货币 否(注 1) 无 5 黄智 有限合伙人 23.10 23.10 3.14 货币 是 产品研发部总监 6 段鲁男 有限合伙人 21.00 21.00 2.86 货币 是 董事、总经理 7 冯清明 有限合伙人 16.80 16.80 2.29 货币 是 资深调试经理 8 段轶男 有限合伙人 16.80 16.80 2.29 货币 是 无 9 郝鹏涛 有限合伙人 16.80 16.80 2.29 货币 是 机械设计经理 10 刘彩霞 有限合伙人 16.80 16.80 2.29 货币 是 无 汽车测试事业部副 11 周迪 有限合伙人 14.70 14.70 2.00 货币 是 总经理 12 刘桢旋 有限合伙人 14.70 14.70 2.00 货币 是 无 13 白阳博 有限合伙人 12.60 12.60 1.71 货币 是 项目管理副总监 14 田金 有限合伙人 12.60 12.60 1.71 货币 是 董事、常务 2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否为/ 认缴 实缴 出资 出资 目前在公司任职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曾为发行 出资额 出资额 比例 方式 情况 人员工 副总经理 北区总经理、博科重 15 左建青 有限合伙人 10.50 10.50 1.43 货币 是 庆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16 张慧燕 有限合伙人 9.45 9.45 1.29 货币 是 秘书 液压结构销售 17 李志永 有限合伙人 8.82 8.82 1.20 货币 是 副总监 职工代表监事、运营 18 陈明华 有限合伙人 5.25 5.25 0.71 货币 是 总监 19 刘梦蛟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南区服务经理 20 安伟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无 21 李振卓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机械设计工程师 22 李倩倩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北区服务销售主管 23 马德新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软件设计部经理 24 董云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电气设计部经理 25 黄凤雲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软件研发工程师 26 林大力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服务经理 27 吕建京 有限合伙人 4.20 4.20 0.57 货币 是 车间生产主管 28 杨克峰 有限合伙人 3.15 3.15 0.43 货币 是 现场服务副总监 29 谢毅 有限合伙人 3.15 3.15 0.43 货币 是 服务工程师 30 贾国民 有限合伙人 3.15 3.15 0.43 货币 是 服务经理 31 王峰 有限合伙人 3.15 3.15 0.43 货币 是 现场安装主管 32 韩永伟 有限合伙人 2.10 2.10 0.29 货币 是 产品管理部经理 33 杨道雄 有限合伙人 2.10 2.10 0.29 货币 是 无 34 万永智 有限合伙人 2.10 2.10 0.29 货币 是 服务经理 35 崔硕 有限合伙人 2.10 2.10 0.29 货币 是 客户服务经理 合计 735.00 735.00 100.00 - - - 注 1:根据 TONG WU(吴彤)及其配偶邓梦怡出具的《声明函》,TONG WU(吴彤)于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历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任职期间,公司决定对 TONG WU (吴彤)进行股权激励,经邓梦怡与 TONG WU(吴彤)协商一致,基于家庭内部夫妻共同财产的 配置及安排,由邓梦怡作为激励股份授予的对象,认购公司股份及博科景盛财产份额。 (3)授予价格 本计划下激励股份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25 元,折合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价格为每 份额 4.76 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定价主要参考 2017 年 6 月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 2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施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后续除权除息因素,最终定价为 6.25 元/股,价格具有公允 性。 (4)锁定期及限售期 标的份额的锁定期为授予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除法律或监管要求另有限制性规定 外,激励对象有权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内按照公司上市时点 其所持有的标的份额(含上市后因分红派息而转增的相应合伙企业份额)的 30%、30% 及 40%的比例申请分次解除其所持有的标的份额的限售。 若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上市成功,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无需适用上述锁 定期及限售期条款。 持股员工中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其余员工未进一步作出自愿减持承 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减持承诺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 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5)退出方式 根据《北京博科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股权激励协议》 相关规定,持股员工离职后股份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锁定期及限售期内的退出方式 锁定期内,在发生股权激励方案约定的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 满后合同的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等情形下,原则上,激励对象应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 人发出的受让股权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标的份额转让与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激励对象对公司已作的贡献等原因考虑允许 激励对象继续持有标的份额的除外。 标的份额的锁定期为标的份额的授予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但如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成功上市的,则锁定期为激励对象获取标的份额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务无法正常履职的、达到国家 2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标的份额可以不做变更,也可以由当事人 提出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按照通过合伙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方式确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股权激励对象中已有 10 人离职,其中刘治芳、王尧、 徐国贤、黄顺良所持份额转回至实际控制人,有关转回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 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之“(三)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1、博科景盛”之“(2)博 科景盛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具体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之“5)2019 年 8 月、2019 年 12 月及 2020 年 12 月,博科景盛分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 此外,TONG WU(吴彤)、刘彩霞离职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其对公司的贡献,其 所持合伙份额得以继续持有;杨道雄、安伟于 2023 年退休离职,由于其所持合伙份额 锁定期均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且未提出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与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其所持合伙份额继续持有;刘桢旋、段轶男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7 月自发行人离职,由于其所持合伙份额锁定期均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无需按照锁定期内的退出要求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 方,其所持合伙份额继续持有。 2)锁定期及限售期后的退出方式 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合伙人之间转让解除限售部分的标的份额、请求合伙企业在证券 交易所二级市场转让解除限售部分的标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等方式退出。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1、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公允地反映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确认了股份支 付,有关股份支付确认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五)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报告期内, 2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 159.47 万元、0.00 万元、0.00 万元及 0.00 万元,未对 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无影 响。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除上述已经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公司实 施的股权激励不涉及期权激励计划,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4,172,917 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14,724,306 股人 民币普通股,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转让老股。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姓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名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仝雷 10,169,000 23.02 10,169,000 17.27 实际控制人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李景列 9,536,000 21.59 9,536,000 16.19 实际控制人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张延伸 8,944,000 20.25 8,944,000 15.19 实际控制人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博科景盛 5,599,000 12.68 5,599,000 9.51 员工持股平台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郭明谦 2,272,000 5.14 2,272,000 3.86 - 锁定 12 个月 TONG LI(仝 自上市之日起 实际控制人仝 6 2,256,000 5.11 2,256,000 3.83 莉) 锁定 36 个月 雷之亲属 自上市之日起 7 中证投资 1,766,917 4.00 1,766,917 3.00 - 锁定 12 个月 TONG YAN 自上市之日起 实际控制人仝 8 1,128,000 2.55 1,128,000 1.92 (仝焱) 锁定 36 个月 雷之亲属 自上市之日起 9 段鲁男 550,000 1.25 550,000 0.93 - 锁定 12 个月 2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股东名称/姓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名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自上市之日起 10 邓梦怡 500,000 1.13 500,000 0.8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1 田金 500,000 1.13 500,000 0.8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张慧燕 392,000 0.89 392,000 0.67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3 王永浩 208,000 0.47 208,000 0.3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4 高会敏 208,000 0.47 208,000 0.3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5 张艳 144,000 0.33 144,000 0.24 -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44,172,917 100.00 44,172,917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 1 - - 14,724,306 25.00 无限售期限 - 股份 小计 - - 14,724,306 25.00 - - 合计 44,172,917 100.00 58,897,223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443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仝雷 10,169,000.00 17.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李景列 9,536,000.00 16.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张延伸 8,944,000.00 15.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博科景盛 5,599,000.00 9.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郭明谦 2,272,000.00 3.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TONGLI(仝莉) 2,256,000.00 3.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中证投资 1,766,917.00 3.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TONGYAN(仝焱) 1,128,000.00 1.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段鲁男 550,000.00 0.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邓梦怡 500,000.00 0.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配售的情形。 2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1,472.430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5,889.7223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8.4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38.46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市盈率为: (1)17.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3.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4.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 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30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 1,472.4306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 1,472.40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99.9979%,剩余未达到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 306 股由保 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有效申购股数为 117,506,745,0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的中签率为 0.012530344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980.62653 倍。具体情况详 见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648,807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563,393,117.22 元,放弃 认购数量 75,193 股,放弃认购金额 2,891,922.78 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75,193 股,未达深市 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为 306 股,两者合计为 75,499 股,保荐人(主承销商) 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75,499 股,包销金额为 2,903,691.54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 数量的比例约为 0.5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6,629.6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6,132.19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15Z0051 号” 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0,497.49 万元。发行费用 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承销费用 7,339.62 律师费用 684.42 3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4.9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8.54 合计 10,497.49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7.1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 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6,132.1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5.68 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3 元/股(按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3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4]215Z0396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 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9 月利润表、2024 年 1-9 月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 [2024]215Z0282 号)。公司 2024 年 1-9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4 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 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遵循谨慎性原 则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3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 融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 1 博科测试 110908550710888 金融支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3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010-60838384 传真 010-60836029 保荐代表人 杨雯、薛万宝 联系人 杨雯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 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雯、薛万宝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 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杨雯,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研究 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青岛港 A 股 IPO 项目、中创物流 A 股 IPO 项 3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居然之家重组上市、中远海运集团收购海南港航集团、中远海运港口与青岛港跨境 换股交易、青岛港 H 股配售等项目。 薛万宝,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研 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同兴达、深圳新星、中环环保、威腾电气等 A 股 IPO 项目,广汽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宏大爆破非公开发行股票、博济医药非公开 发行股票、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白云电器可转债、华菱钢铁可转债、中信特钢可 转债、威腾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审项目)等再融资项目。 3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 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6 月 2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 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 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将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 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 锁定期,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 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 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 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仝雷之近亲属(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 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仝雷之近亲属 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自愿 承诺如下: 3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除本人已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仝雷先生行使外,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 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 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 分。” 3、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博科景盛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承诺 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 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6 月 2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 40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 4、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 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郭明谦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6 月 2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 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4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 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申报前 12 个月内入股的股东承诺 中证投资作为在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前十二个月前入股的新增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 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 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 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公司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 4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张艳、邓梦怡作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 分。” 6、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除李景列、张延伸、仝雷、郭明谦、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段鲁男、田金、张慧燕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6 月 2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 4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 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 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持股监事承诺 王永浩、高会敏、陈明华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刘桢旋作为报告期内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离任监事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 4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 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 分。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4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 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 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 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 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 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4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 的 2%,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则回购金额以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计算。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 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 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 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 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合计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合计单次增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2%, 但合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合计增持金额以 1,000 万元计算。 4、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4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 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 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 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 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 4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 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津 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 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 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 措施稳定股价。”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上述预 案。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因欺诈发行上市而导致的股份回购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次公 50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就因欺诈发行上市而导致的股份回购事宜承 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 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放入专项账户中,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途径,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 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 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 的风险。 5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 机构。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董事、监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对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5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 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并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股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博科测试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期间(含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阶段及中国证监会注册阶段),将不再进行现金分红。”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 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5 个工 5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自愿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 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 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 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 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 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 5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 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就避免与博科测试的同业竞争事宜,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博科测试及其子 公司,下同)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 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未拥有与博科测试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博科测试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 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博科测试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博科测试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博科测试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博科测试的业务产生 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博科测试 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 以合法方式置入博科测试;(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 他对维护博科测试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博科测试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作为博 5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科测试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2、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郭明谦、TONG LI(仝莉)、博科景盛作为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避免 与博科测试的同业竞争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中 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或可能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未拥有与博科测试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在 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 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博科测试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博科测试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合伙企业 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博科测试拓展后 的业务相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博 科测试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按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博科测试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博科测试;(3)将相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博科测试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 竞争。 5、如因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赔偿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本合伙企业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 人/本合伙企业作为博科测试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5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就减少和规范与博科测试关联交易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在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 中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博科测试及其子公司,下 同)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博 科测试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 本人将确保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博科测试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 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科测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 用博科测试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博科测试为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 担保。 4、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博科测试之间的关联 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博科测试及其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博科测试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博科测试或其股东造成的实 际损失。” 2、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郭明谦、TONG LI(仝莉)、博科景盛作为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减少 和规范与博科测试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5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在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 中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 (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尽 量减少或避免与博科测试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 /本合伙企业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确保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 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 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博科测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 3、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博科测试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博科测试为本人/本合伙企业、 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并确保,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 业不通过与博科测试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博科测试及其股东 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出现因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博科测试或其股东的权益 受到损害,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博 科测试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与博科测试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在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 中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博科测 试(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60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博科测试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 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 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与博科测试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 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科测试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通过 与博科测试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博科测试及其股东利益的关 联交易。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博科测试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博科测试或其股东造成的实 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6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2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3、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郭明谦、TONG LI(仝莉)、博科景盛作为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作出如 下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 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合伙企业所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期间,本人/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本合伙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合伙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6、本人/本合伙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 63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准。”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十)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专项承诺如下: 6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 (二)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通过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人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博科测试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 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6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所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所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 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 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 了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等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 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7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人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