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8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
“主承销商”)的委托,对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
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
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
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宜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
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同意国投证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主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之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
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
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
1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
其下属企业
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2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一)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
根据中保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核实,中保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出资额 1055.77 亿元人民币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设立日期 2016-02-06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编号 SN9076
注:上表中所列示的出资额 1055.77 亿元人民币,是中保基金最新调整后的出资额,尚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业,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基金已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编号为 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认缴金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亿元)
普通合伙人及执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2.62 3.09%
行事务合伙人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65 14.27%
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30.30 12.34%
4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9.47 8.47%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9.06 7.49%
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5.68%
7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3.74 4.14%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8 有限合伙人 40.00 3.79%
(有限合伙)
9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2.85 3.11%
10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8.00 2.65%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6.60 2.52%
4
12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6.00 2.46%
1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4.20 2.29%
14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2.40 2.12%
1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1.00 1.99%
16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5 1.90%
17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89%
18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15 1.81%
19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8.00 1.70%
20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8.00 1.70%
2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7.00 1.61%
22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 1.14%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23 有限合伙人 11.85 1.12%
伙企业(有限合伙)
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1.60 1.10%
25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90 0.94%
26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97 0.85%
27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90 0.84%
2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00 0.76%
2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6.90 0.65%
30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80 0.64%
31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67 0.63%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32 有限合伙人 5.91 0.56%
伙企业(有限合伙)
3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5 0.48%
34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20 0.40%
3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70 0.35%
36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3.10 0.29%
37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 0.28%
38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 0.28%
39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8 0.24%
5
40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 0.24%
4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40 0.23%
4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 0.19%
43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70 0.16%
44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60 0.15%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
45 有限合伙人 1.60 0.15%
业(有限合伙)
46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0.09%
47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0.95 0.09%
4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80 0.08%
合计 1,055.77 100.00%
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保投资”),中保投资是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
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中保投资 4%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剩余 88%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以及中保投资提供的书面说明,中保投资系根据《关于中国保险
6
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
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为 4%,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
投资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
投资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基金的承诺、合伙人名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中保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基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
为自有资金,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保
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5、限售安排
经核查,中保基金已出具承诺函:“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
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会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取得管理机构的同意
根据中保基金及其管理人中保投资的书面确认,中保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已
经审议通过对乔锋智能的投资,本次投资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中保基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获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7、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中保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
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
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
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基
7
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中保基金近年来参与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981.SH)、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26.SH)、山东威
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1.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88182.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SH)、中
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39.SZ)、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78.SZ)、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1270.SZ)、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587.SZ)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基金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者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合同》”)、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资
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KZ88
管理人名称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备案日期 2024 年 5 月 22 日
成立日期 2024 年 5 月 17 日
2、人员构成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资管计划的
份额持有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8
高级管理人 资管计划
序 劳动关系所 认购金额
姓名 职务 员/核心员 份额持有
号 属公司 (万元)
工 比例
高级管理人
1 蒋修华 董事长、总经理 乔锋智能 1,200.00 17.49%
员
董事会秘书、副总 高级管理人
2 陈地剑 乔锋智能 310.00 4.52%
经理 员
监事、技术执行总
3 胡真清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00.00 1.46%
监
4 步秀梅 财务中心副总监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33.00 1.94%
5 肖才 财务中心经理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78.00 2.59%
6 钟凤连 财务中心副经理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200.00 2.91%
7 罗小芳 财务中心会计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00.00 1.46%
8 李艳 东莞工厂主任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25.00 1.82%
9 蒋旭 供应链总监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200.00 2.91%
10 汪应敏 供应链中心经理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10.00 1.60%
11 代秀庭 人力资源中心经理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00.00 1.46%
行政总监、东莞钜
12 蒋福春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370.00 5.39%
辉总经理
13 徐永臣 行政中心经理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215.00 3.13%
14 蒋修玲 行政专员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05.00 1.53%
15 贺国建 研发中心经理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00.00 1.46%
营销中心大客户经
16 陈春刚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00.00 1.46%
理
营销中心大客户总
17 陈虞洲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53.00 2.23%
监
营销中心大区副总
18 崔艳峰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175.00 2.55%
监
战略发展部总监、
19 张斌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370.00 5.39%
董事长助理
证券部证券事务代
20 王璐 乔锋智能 核心人员 280.00 4.08%
表
营销中心业务中心
21 许波 南京腾阳 核心人员 100.00 1.46%
总监
22 杨艳青 营销中心经理 南京腾阳 核心人员 100.00 1.46%
23 石双志 营销中心渠道总监 南京腾阳 核心人员 100.00 1.46%
营销中心大区副总
24 王浩 南京腾阳 核心人员 150.00 2.19%
监
25 王小龙 宁夏福思泰总经理 宁夏福思 核心人员 341.00 4.97%
26 杨晓涛 宁夏乔锋总经理 宁夏乔锋 核心人员 500.00 7.29%
宁夏乔锋执行董
27 徐忠仁 事、公司营销总监 宁夏乔锋 核心人员 490.00 7.14%
助理
9
乔锋智能银
28 王新炜 研发中心副院长 核心人员 195.00 2.84%
川分公司
乔锋智能银
29 郑朝博 研发中心副总监 核心人员 158.00 2.30%
川分公司
乔锋智能银
30 莫晶晶 研发中心经理 核心人员 105.00 1.53%
川分公司
合计 6,863.00 100.00%
注:上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查,上表中的南京腾阳系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宁夏福思泰系宁夏福思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是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80%股权;宁夏乔锋系宁夏乔锋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80%股权。
另查,上表中的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或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的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是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行使因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
定范围内的管理和运营,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关联关系
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管计划的
管理人是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的
全资子公司。
5、资金来源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书面承诺: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认购资金全部为其自
有合法资金,是资管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认购的情形。
10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资管
计划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根据上述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资
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交易凭证,并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访谈,资管计划用
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自有
资金,资管计划是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安排
经核查,资管计划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获得配
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本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
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8、战略配售资格
11
资管计划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
案。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如果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安信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信投资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3 楼 A103
统一社会
91310115MA1K49GY36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0,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9-01-14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投证券持有安信投资 100%股权,安信投资为国投证券
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12
本所律师认为,安信投资系保荐人国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安信投资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安信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证券持有安信投资 100%的股权。
国投证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99.9969%),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1.62%),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
子公司。因此,安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信投资是主承销商国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
安信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根据安信投资的书面承诺,安信投资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是本次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根据安信投资提供的核心财务数据,安信投资的货币资金可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5、限售安排
安信投资已经出具承诺:“获得配售后,将严格恪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
期为自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投资者不会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战略配售资格
安信投资作为保荐机构国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资公司”,具备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13
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 战略配售方案
1. 发行结构及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03.8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
超过 301.9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845.00 万元;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 150.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14,00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
和金额将于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 战略配售对象和参与规模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拟认购金额和限售期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拟认购金额 拟认购数量 限售期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不超过
1 中保基金 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 12 个月
14,000.00 万元
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不超过 不超过
2 资管计划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12 个月
6,845.00 万元 301.90 万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安信投资
3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150.95 万股 24 个月
(或有)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
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
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
14
过 2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
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四亿股(份)
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
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计算。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经核查,如果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本次共有 3 名投资者拟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03.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战略
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
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除
外);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安信投资承诺的限售期为二十四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
15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
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安信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
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标准,并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承诺,该等
投资者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
及发行人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和主承
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
述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发行与承销实施业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恒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李锐莉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