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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4-08-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或“国泰
君安”)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
特科技”)的委托,担任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杜惠东和秦磊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根据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
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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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4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4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5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9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9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11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11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3
     五、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16
     六、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16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8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8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5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杜惠东、秦磊作为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杜惠东: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
注册会计师资格。曾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包括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正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等项目。杜惠东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秦磊: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完成的
项目包括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祥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合兴汽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秦
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杜惠东先生、秦磊先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

                                3-1-2-3
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保荐代表人熟
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阮晗作为富特科技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国泰君安指定王佳
颖、忻健伟、朱棣、涂志文、仇伟峰、李尧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阮晗: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拥有丰富的投
资银行业务经验,阮晗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EV-Tech Co., Ltd.
注册资本            8,326.092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宁川
成立日期            2011 年 8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29 日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 505 号
邮政编码            313300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董事会办公室
资者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李岩
联系电话            0571-85220370
传真号码            0571-89971698
公司网址            http://www.zjevt.com



                                         3-1-2-4
电子信箱            ir@hzevt.com
                    生产:智能充电机、电池管理系统、电力电子产品。服务:电动汽车
                    充换电站机电系统、储能机电系统、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成果转
                    让;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除小轿车),
经营范围
                    通讯设备(除专控);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
                    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它无
                    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不存在持有国泰君安或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构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
情况。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
系。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
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

                                     3-1-2-5
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
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
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
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

                                 3-1-2-6
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富特科技项目进
行了审核,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进行了投票,投票表决结果:9 票
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富特科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
同意将该项目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以及发行人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
工作,经内部审批及合规审核,保荐机构聘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通力律师”)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通力律师成立
于 1998 年,主营业务为法律服务业务,负责人为韩炯。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持
有编号为 31310000425168319B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资格。经办律师张征轶、蔡丛丛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其《律师执业证》证
书编号分别为 13101200711363354、13101201711239741。根据保荐机构与通
力律师签订的《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之法律服务协议》,通力律师同意接受国泰君安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向
国泰君安提供法律服务,在本次证券发行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
机构完成项目的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撰写和制作相
关文件、复核、其他事项等。本次项目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的法律服务
费总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金额包含增值税。项目发行完成后,通力律师应
向国泰君安开具以国泰君安为抬头的、与通力律师收取的实际法律服务费(含税)
相等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泰君安应自收到前述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
法律服务费支付至本协议约定的通力律师银行账户。“项目发行完成”是指项目
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且国泰君安收到承销及保荐佣金之日。本次项目聘请保荐人
(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国泰君安以自有资金于项目完成


                                 3-1-2-7
后一次性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国泰君安尚未实际支付该项费用。

       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聘请其
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国泰君安上述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发行人律
师天册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评估、验资机构天健
会计师,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
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
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主营业务为技术咨
询等,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2)聘请法国律师事务所 CMS Francis Lefebvre Avocats 对发行人法国全
资子公司 EV-Tech SAS 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CMS Francis Lefebvre Avocats 主营业务为国际税法、商业法、劳动法等领域
咨询,为本项目境外法国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8]22 号)相关规定的要求。




                                     3-1-2-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
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
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9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
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
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1-2-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富特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对发
行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
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
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富特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
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富特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出席会议
董事共 9 名,实际出席 9 名,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
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相关议案


                                  3-1-2-11
提请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应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28 名,实际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
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上述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
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
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4、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4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席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
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
司架构及组织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天健会计师出

                                 3-1-2-12
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667 号)等资料,发行人已建
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4]666 号)等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经营情况等业务资
料,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
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宁川。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
具的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结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网络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四)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五)款的规定。具体详见“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改制设立有关内部决策、审计、
评估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于 2011 年注册成立,并于 2016 年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1-2-13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财务基础资料和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666 号),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
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或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并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4]667 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股权及控制架构等资
料,实地查看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部分董监高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

                                   3-1-2-14
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名单、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
情况及原因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
并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
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
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
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
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涉诉情况,查验了司法
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信息,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
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与发
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3-1-2-15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
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等网站等进行检索,与部分董监高人员进行了访谈,并
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的相关
规定,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五、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制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制订了
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公司章程(草案)》、《浙江
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
的规定及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
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


                                  3-1-2-16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
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 28 名,其中,非自然人股东 17 名,
其持股情况如下:

(一)核查对象

                                                                是否属于私募投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资基金
  1      长江蔚来产业基金        11,822,440             14.20         是
  2          长高电新             8,041,202              9.66         否
  3      小米长江产业基金         3,813,282              4.58         是
  4          华强睿哲             3,050,626              3.66         是
  5          宏达高科             3,050,626              3.66         否
  6          嘉兴富微             2,835,046              3.41         是
  7          星正磁厚             2,223,124              2.67         是
  8          嘉兴临隆             2,017,989              2.42         是
  9          翌升投资             1,995,109              2.40         否
 10          富特管理             1,971,880              2.37         否
 11          广祺中庸             1,709,998              2.05         是
 12          双创投资             1,596,258              1.92         是
 13          润科上海             1,525,313              1.83         是
 14          广东栖港             1,441,430              1.73         是
 15          安吉协同             1,097,920              1.32         否
 16          星正垒誉             1,014,600              1.22         是
 17          安吉争先              112,200               0.13         否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全体非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
等资料,访谈了相关股东,查阅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查询了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私募基
金公示系统、基金专户备案信息公示系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信息公示系统


                                    3-1-2-17
等。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发行人上述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股东均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
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的经营状
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
后,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税收
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不利事项。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
公司一贯将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高度重视研发与技
术创新。一方面公司顺应行业趋势和客户需求,持续开展研发,转换效率、功率
密度、可靠性水平、集成化水平等关键技术指标不断提升,在业内较早自主掌握
了先进的核心技术,具有丰富的技术及产品创新研发成果;另一方面公司在经营
模式方面形成了以整车企业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研发模式。但创新创造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公司在自身的创新改善、新品研发等方面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可能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研发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5,431.33 万元、11,326.86 万元和
21,120.42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3%、6.86%和 11.51%,总
体保持了较大的研发投入。上述研发投入对公司保持技术优势、提升市场份额具

                                   3-1-2-18
有重要作用。未来,若公司因技术要求或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发生研发失败或
者研发成果无法成功产业化的情形,则不仅增加公司的当期费用进而影响盈利能
力,而且可能影响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泄密风险

    自创立以来,公司始终将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创新放在公司发展的关键地位。
经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与长期的技术积淀,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领域已掌握
多项核心技术,该等技术是由公司研发团队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行业实践取得。
公司亦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护,但仍不排除因相关人员未完全遵守保密协议
和竞业限制协议或研发项目管理疏漏等情形,导致核心技术发生被复制或者泄密
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4、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目前公司拥有一支 600 余人的研发团队。研发团队的稳定和壮大已成为公
司保持技术优势、提升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端
研发人员已成为企业发展和竞争的关键因素,人才的市场竞争也不断加剧。若未
来因人才市场竞争,导致公司出现大量研发人员人才流失的情况且不能得到有效
补充,将影响公司的研发实力和技术优势,从而对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

    5、下游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7.86%、95.61%和 96.14%,客户集中度较高。该情形主要由于下游行业自身
的集中度较高和公司的经营策略所致。虽然公司目前主要客户系国内知名新能源
整车生产企业,但是,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出现不利变化,或者公司
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拓其他客户,将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对于蔚来汽车产品份额下降的风险

    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公司 14.20%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蔚来汽车的
实际控制人为长江蔚来产业基金的股东。公司与蔚来汽车交易金额较大,且对于
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在上市锁定期满后,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存在减持公

                                3-1-2-19
司股票的可能性。虽然蔚来汽车和公司业务合作与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对于公司的
股权投资系独立决策,但是未来公司对于蔚来汽车的产品份额仍存在因蔚来汽车
引入其他供应商而发生下降的可能性,从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对于广汽集团产品份额下降的风险

    广祺中庸持有公司 2.05%的股份,发行人主要客户广汽集团的子公司广汽资
本系广祺中庸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亦是其有限合伙人之一。公司与广汽集团
交易金额较大,2023 年公司对广汽集团的收入占比为 56.15%,对于公司经营业
绩具有重要影响。在上市锁定期满后,广祺中庸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虽
然广汽集团和公司业务合作与广祺中庸对于公司的股权投资系独立决策,但是未
来公司对于广汽集团的产品份额仍存在因广汽集团引入其他供应商而发生下降
的可能性,从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原材料供应短缺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的稳定性依赖于公司主要原材料及时稳定供应。公司的半导体
器件等部分原材料主要来自于海外或海外品牌,导致公司原材料供应容易面临短
缺风险。如果因国际贸易摩擦或其他因素导致原材料供应链出现严重短缺问题,
将对于公司生产稳定性产生直接影响,并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9、产品质量风险

    车载高压电源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其质量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新能
源汽车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因此要求供应商具有较高的产品质量水平。公司产品
的生产环节相对复杂,质量管理要求较高,如因操作或管理原因出现质量问题,
将产生返修或更换问题产品的相关费用乃至客户的索赔支出,不仅给公司带来直
接经济损失,还将对公司品牌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10、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员、资产快速增长,组织结构日益复杂,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管理的难度。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和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
财务管理等提出更高要求。如公司不能结合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
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能将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和风险,使公司各

                                 3-1-2-20
部门难以发挥协同效应,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11、短期债务偿还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26 倍、1.27 倍和 1.27 倍,速动比
率分别为 1.02 倍、0.99 倍和 0.96 倍,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0.82%、70.38%和
64.81%。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偏低,且资产
负债率较高。若公司及主要客户经营出现波动,特别是公司资金回笼出现短期困
难时,可能产生一定的短期债务偿还风险。

    1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1,906.19 万元、33,807.07
万元和 31,608.63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27.07%、22.02%和 19.27%。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应收账款金额随之快速增长。未来如受市场
环境变化、客户经营恶化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影响公司的资
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3、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8,072.68 万元、26,752.47 万
元和 32,243.46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5.33%、17.43%和 19.6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较大,形成一定的资金占用。虽然公司存货周转率
总体保持合理水平,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加快存货周转,一方
面可能因存货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产生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亦面临由于客户
需求和市场价格变化而出现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

    14、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0.42%、20.47%和 24.89%。报告
期内,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增长。但是未来如发生市
场竞争加剧、下游整车厂商向供应商转嫁价格压力、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形,
且公司不能及时改善生产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或转嫁成本压力,则公司的主营业
务毛利率可能产生波动,进而发生业绩下滑的风险。




                                 3-1-2-21
     15、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 总 局 浙 江 省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02333007844),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公司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如果未来国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或者公司不再具备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资质,则公司可能面临因税收优惠变动或
减少,从而降低未来盈利能力的风险。

     16、公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8,825.89 万元,合
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1,784.55 万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虽然公司自 2021
年开始已实现盈利,但由于历史上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尚无法完全弥补累
计亏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若公司短期内无法持续盈利并
弥补累积亏损,将存在无法向股东现金分红的风险。

     17、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之日,李宁川直接持有发行人 19.09%的股份,其实际控
制的翌升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2.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的富特管理直接持有发
行人 2.37%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梁一桥直接持有发行人 10.12%的股份,因此,
李宁川实际能够控制发行人合计 33.98%的股份表决权,且李宁川目前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李宁川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宁川与梁一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
后 3 年,如果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双方不再维持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实际控制
人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可能会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性,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或经营决策效率等带来潜在风险。

     18、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公司现有生产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取得。其中,安吉第一生产基地的租赁期
限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与产权方已根据前期协议约定,协商履行安吉第
一生产基地产权的购买流程,购买合同尚待最终签署;本次募投项目中生产制造
项目所对应的安吉第二生产基地,亦与当地管委会约定由政府代建后给予一定期

                                        3-1-2-22
限的免租金使用政策。根据相关协议,公司对前述生产基地享有有偿续租和按照
项目土地出让金及项目工程总审计造价的总价进行购买的权利。尽管如此,如果
未来公司不能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继续享有相关不动产的使用权,且未能及时获
取其他替代场所,则公司短期内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工艺持续提升,公司的主
要产品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转换效率、功率密度、可靠性水平、集成化水
平等性能持续改进,其中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产品形态从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等单一功能产品向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发展。未来随着行业技术的
发展和革新,如果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行业技术发生迭代,而且公司的产品技术
未能实现及时突破,匹配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
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新能源汽车的产业政策支持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为
支持产业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政策。未来如果产
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前述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延续或无法通过其他产业政
策维持支持力度,可能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和销量,进而影响新能源
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市场需求,对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全球各国普遍出台产业政策支持各自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新能源汽
车高压电源系统的市场空间,但是 2024 年以来美国欧盟宣布对中国电动汽车加
征关税,也将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业务
规模和经营业绩也受到自身及客户的海外市场所在国的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大幅增
长。基于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旺盛的市场需求,行业内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扩充产
能,而工业等其他领域电源生产企业或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也可能逐步进入
该领域。虽然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相关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

                                3-1-2-23
生产质量管理能力、客户资源以及人才储备方能立足,但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
升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未来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市
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最近三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 352.1
万辆、688.7 万辆和 949.5 万辆,销量保持快速增长。但是,总体而言新能源汽
车产销量在汽车整体市场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市场需求受续航里程较短、充电时
间较长、购置成本较高、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未来如果新能源汽车
的终端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整体扩张速度,对发行
人下游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发生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5、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上半年为公司销售淡季,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
度为公司销售旺季。公司收入的季节性波动主要系公司所处的行业特性所致。受
居民消费习惯和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影响,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旺季一般集中
在每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对于公司的采购也相应在下半年较多,导致
公司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公司生产经营如不能适应收入的季节性波
动,则将对公司执行生产计划、资金运营等产生一定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公司的原材料主要包
括半导体器件、五金结构件、磁性元件、电容电阻等,上述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将
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的变动。报告期内,受市场供需、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
公司部分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虽然公司可通过协商“年降”幅度或争取产品价
格补偿等形式调整产品价格,从而缓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但是如果未来原
材料价格继续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仍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公


                                  3-1-2-24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在当前的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市场发
展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未来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可能面临产
业政策调整、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情形,导致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和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
幅增加,导致折旧和摊销费用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产生经济效益
尚需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技术水平和下游市场等因素发生不
利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盈利水平低于预期,新增固定
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行情、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若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数量
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的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发行将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1、发展新能源汽车得到我国产业政策大力支持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
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从多个维
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进行支持。

    2021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聚焦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2020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
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到 2035 年,纯电动汽车


                                 3-1-2-25
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
用。除此以外,相关部门还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
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相关政策,从战略规
划、财政补贴、产业支持等多个维度对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进行
支持,规范行业发展、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为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行业的快速
发展奠定基石。

    2、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空间广阔

    在我国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随着新能源汽车
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消费者认可度的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空间广阔。
2021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2030 年新增新能源、
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 40%左右;2020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新
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到 2035 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
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根据当前政策目标,预计到 2035 年,
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仍有广阔的增长空间,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黄金发展期。

    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将给上游车载高压电源和非车载高压电源等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链带来重大的发展机遇,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3、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增进了消费者信心

    随着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发展以及整车品质的提升,里程焦虑等问题逐
渐得到缓解,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认同程度在不断提高。随着整车电量提升及
电耗降低,我国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逐年增加。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车型数据统计,纯电动乘用车平均续驶里程从 2016 年的 253km 提
升至 2020 年的 378km,提升幅度为 49.4%,极大缓解了用户里程焦虑。与此同
时,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亦不断提高,消费者信心逐渐增强,为新能源汽
车产业的良性发展建立基础。

    4、充电基础设施正逐步完善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改善新能源汽
车的消费环境。2023 年国内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分别为 958.7 万辆和 949.5
万辆,同比保持大幅增长。截止 2023 年底,全国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 859.6

                                 3-1-2-26
万台,同比增加 65.02%;其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272.60 万台,随车配建充
电桩 587.00 万台。总体来看,近几年充电桩数量保持了快速的增长趋势,车桩
比从 2015 年 6.46:1 下降到 2023 年 2.37:1。同时,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正朝高功
率、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技术水平也不断提升。因此,充电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
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的“充电焦虑”问题,从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布局规划。

     5、我国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力,海外市场逐步打
开

     相比于传统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我国在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领域,
已经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力,并得到了海外客户的认可。就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产
品而言,国内少数车载电源生产商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技
术研发经验和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储备,其产品竞争能力近年来不断增强,已逐步
实现对国际竞争对手的赶超。相关企业依托产品技术优势和本土化优势逐步挤占
国际巨头的市场份额,在我国新能源汽车车载高压电源市场逐步实现了国产替代。
同时,随着自身技术、品牌、资金实力的不断提高,相关企业积极进入海外市场,
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市场竞争,客户资源不断积累,提高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
竞争力。

(二)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
历经多年自主创新的技术积累,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质的客户资源,
确立了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领域的优势地位,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较强的
市场竞争力。

     在车载高压电源领域,公司的客户结构丰富,涵盖国内传统汽车厂商、国内
造车新势力厂商以及海外汽车厂商等,是我国少数配套国际一流整车企业和高端
品牌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企业。近两年曾位列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年度销量
排名前列的整车厂中,长城汽车、广汽集团、蔚来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小
鹏汽车、零跑汽车均是公司的已定点客户,其中,发行人对于长城汽车、广汽集
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已实现定点项目的量产,在市场主流新能源汽车品牌中
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


                                 3-1-2-27
       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国际化经营,提升国际市场地位亦是发行人的重要发展
方向之一。近年来,公司先后取代多家国际汽车电子巨头,成为广汽集团、长城
汽车和蔚来汽车的主要车载高压电源供应商。在此基础上,公司积极与国际汽车
电子巨头开展竞争,开拓海外市场,取得雷诺汽车、日产汽车、Stellantis 和某
欧洲主流豪华品牌的项目定点。公司的海外市场发展,不仅提升了国际市场地位,
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竞争实力,助力我国汽车强国战略的落地。

       报告期内,公司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在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
12.05%、11.66%和 9.39%,位居行业前列,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车载充电机销量(套)                           1,278        3,092          4,292
车载 DC/DC 变换器销量(套)                       34             271       1,752
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量(套)                 849,372        659,784        398,825
国内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辆)               9,047,861      5,674,259      3,334,170
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市场占有率                     9.39%      11.66%         12.05%
注:1、国内新能源乘用车销量数据来自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除极个别情况,每辆新能源
乘用车均需配置一套车载充电机和一套车载 DC/DC 变换器;
2、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市场占有率=(车载充电机销量+车载 DC/DC 变换器销量+车载电源集
成产品销量×2)/(国内新能源乘用车销量×2);
3、发行人主要产品销量已剔除配备于商用车的部分。

       在非车载高压电源领域,公司依托车载高压电源领域相关的开发体系优势及
技术积累,亦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开发量产了大功率 AC/DC、DC/DC
液冷模块,公司是行业内较早能够量产提供车规级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的企业,
该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此外,配套蔚来 Wallbox 产品的智能直流充电桩
电源模块已步入量产阶段,在行业内实现了非车载壁挂直流充电的率先布局。

(三)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能力建设,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为 8.51%,逐步积累建立了一支优秀的技术研发团队,积累了强大的技术研发优
势。

       公司围绕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产业化应用,自主研发并掌握了电力电
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等

                                    3-1-2-28
相关核心技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34 项、实用新型
专利 42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和软件著作权 27 项,形成了一批知识产权成果。

    在车载高压电源领域,公司通过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开发,有效实现了车载
电源功能单元的集成化,同时关键技术指标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公司车载充
电机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 96%,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 99%,
并且实现了车规级的产品可靠性水平。

    公司依托车载高压电源领域的开发体系及技术积累优势,积极开发配套新能
源汽车的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其中,公司开发的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能够同时
实现大功率充电功能、储能功能及并网功能,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在行业内
实现了非车载壁挂直流充电的率先布局。

    2、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客户需求导向,凭借多年研发创新和技术积累,报告期内公司
不断扩展客户群体、改善客户结构,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产品领域内积累了客
户资源优势。

    多年来,公司持续深耕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产品,不断积累客
户资源、改善客户结构。作为细分领域的龙头供应商,公司已实现广汽集团、长
城汽车、蔚来汽车、易捷特、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雷诺汽车等客户的量产交付;
公司也相继取得日产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零跑汽车、Stellantis、某欧洲主
流豪华品牌等优质客户的项目定点,并且与国内外其他知名整车厂开始建立合作
关系。公司客户群体结构丰富,涵盖国内传统汽车厂商、国内造车新势力厂商以
及海外汽车厂商等,是我国少数配套国际一流整车企业和高端品牌新能源汽车的
车载高压电源企业。公司定点客户中,长城汽车、广汽集团、蔚来汽车、比亚迪、
长安汽车、小鹏汽车、零跑汽车均系位列国内新能源乘用车年度销量排名前列的
整车厂。其中,发行人对于长城汽车、广汽集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已实现定
点项目的量产,发行人已取得比亚迪汉、宋、护卫舰和长安汽车阿维塔 E15/E16
项目和零跑汽车 C01/C11 车型的项目定点,配套比亚迪、长安汽车及零跑汽车
的部分项目预计将于 2024 年下半年实现量产。

    受益于优质的客户资源,公司的车载高压电源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列。


                                 3-1-2-29
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曾获得“2024 小米汽车优秀质量奖”、
“2023 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3 年度广汽埃安十佳合作伙伴奖”、“2023
年度广汽传祺科技创新奖”、“小鹏汽车品质保障奖”、“2022 年度广汽埃安创新
贡献奖”、“2022 年度广汽传祺科技创新奖”、“2022 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
“2022 易捷特卓越战略合作供应商”、“2021 年度广汽埃安优秀质量奖”、“2021
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2021 长城质量贡献奖”、“2020 年度广汽埃安优秀供
应商”等荣誉奖项。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客户协同优势,充分把握整车企业对
于充电桩产品的产业布局机遇,推动非车载高压电源业务的发展。

    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奠定了公司的市场地位,也为公司业务拓展和持续稳定
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研发人才优势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建立了 613 人的研发团队,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达 43.60%,
其中,硕博人数超 200 人,985 和 211 院校毕业的研发人员占比达 20%以上。
公司的主要研发团队长期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行业工作,整体研发实力雄厚。
其中,研发团队骨干成员主要来自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等知名
高等院校,多位成员在汽车行业和电力电子行业的工作年限达 10 年以上,覆盖
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和软件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专业背景,且部分成员具有
宝马、通用、日产等国际主流汽车品牌的配套开发履历。公司的研发团队兼具国
际视野和国内经验,对新能源汽车上下游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及时准
确地把握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

    4、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0 缺陷”作为公司设计、制造、供应的质量
目标,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了产品质量优势。首先,公司已取得 IATF16949 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车规级生产管理体系获得国内外客户的高度认可,有效保障
了公司产品的可靠性水平;其次,在产品研发环节,公司产品研发均需经过专业
的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安全测试及整车兼容性测试等,从源头上有效提升产
品质量;再次,在采购环节,公司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品质保障能力深
度评估、持续年度考核、客户反馈等手段,不断对于供应商环节进行优化改善,


                                  3-1-2-30
持续提升元器件可靠性水平;最后,在制造环节,公司通过生产执行系统(MES)
开展物料及产品的全程质量追溯,确保过程受控。

    通过上述措施,公司逐步形成了产品质量优势,产品质量获得了客户的广泛
认可。

    5、可靠性验证优势

    汽车零部件产业基于产品研发和生产可靠性需求,相关产品需要经过客户认
可的实验机构开展检测认证。公司累计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产品研发验证的一
整套高规格实验环境,形成了快速、精密、准确的检测能力,并获得国内外专业
机构、客户的认可。公司的研发实验室包括 EMC 半波暗室、EMC 抗扰实验室、
ATS 自动测试系统、HIL 半实物化验证系统、复合盐雾试验系统、快速温变试验
系统、复合振动试验等,并已通过 CNAS、蔚来汽车和长城汽车的实验室认证,
可满足国内外客户的 DV、PV 验证需求。在生产环节,公司持续引入 CCD 检测、
传感器识别等先进的专业测试设备,并在关键工序进行防呆防错式的严格管控,
有力保障质量控制举措的有效落地。公司的实验检测优势,成为提升客户信赖度、
行业认可度,以及有效提高公司自身技术研发实力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重要
手段。

    6、快速响应优势

    公司依托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开发经验,能够更加深刻、快速地理解和
响应客户的服务要求。在产品开发环节,公司能够根据整车企业的整车设计需求、
产品开发节点等要求,有效调动研发团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尤其是面对客户
定制化的开发需求,公司能够开展研发攻关,及时完成产品开发,精准匹配客户
需求。在交付环节,公司以销售环节依托,充分与客户开展沟通,能够有效协同
采购、生产、质量等相关部门,确保客户的生产交付需求以及售后需求。

    7、区位优势

    公司地处长三角腹地,以杭州为研发中心,以安吉为制造中心,交通便利。
长三角是我中国汽车工业的主要聚集地之一,区域内产业体系配套完善,原材料
采购、物流配送便捷,在保证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稳定的同时,有利于深度开发
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为快捷、一体化的服务,也可以更快、更早地接触到行业内

                                3-1-2-31
最新的技术并吸引到优秀的人才。未来公司将依托长三角地区在科技创新、汽车
产业集群发展和交通等方面的便利,立足长三角及华东地区,拓展全国市场,并
积极布局国际市场,加速国际化进程。




                                3-1-2-32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阮   晗

保荐代表人:
                          杜惠东                  秦   磊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总经理(总裁):
                          李俊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3-1-2-3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保荐机构已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杜惠东(身份证号
3708281991********)、秦磊(身份证号 4101831981********)具体负责保荐工
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
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
                            杜惠东                      秦   磊


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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