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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特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4-08-16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和 2022 年 5 月 13 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
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管理、程序以及责任追
究机制等,有利于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设置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与投资者沟通的
渠道。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遵循充分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等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就公司的
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等与投资者加强沟通,
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金额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结果为准。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即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即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即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
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草案)》,对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及征
集投票权等机制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的规定,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
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
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的签章页)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