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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实结: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4-07-12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了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明
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
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
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项,包括督促公司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信息如下:

    董事会秘书:向碧琼

    联系电话:0755-89891969

    传真号码:0752-8926188


                                     1
    电子信箱:bsjir@bsjkj.com

    公司网站:http://www.bsjkj.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措施,以
保障公司与投资者实现良好的沟通,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
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同时,
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
成良性互动,从而达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切实保
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
需资金,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
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
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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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试行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机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形式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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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保障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该范围内的事项,
公司均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审议。投资者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
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
积投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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