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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实结: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3  

证券代码:301608            证券简称:博实结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1号博实结产业园9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小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4人,代表
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1,722,3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8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0,398,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324,020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67人,
代 表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324,020 股 , 占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8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324,02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8%。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5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869%;反对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2%;反对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6%。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2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8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9,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05%;反对8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8%;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孔维维律师、郭子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