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辰光医疗: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27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85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辰光医疗”、“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发行股数 1,5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

行方式为:直接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0 元/股,共计募集

资金人民币 9,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7,378,018.86 元(不含

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621,981.14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会验

[2022]7703 号《验资报告》。

    辰光医疗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

1,350,212.26 元 ( 不 含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2,149,787.74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

会验[2023]0024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同意将原定于“磁共振成像核心零部件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磁共振系统集成研发产业化及营销

升级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31050183360009998888,截至2024年9月13日,专户余额为

2,933.35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甲方决定将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磁共振成像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及累计收益用于实施公司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磁共振系统集成

研发产业化及营销升级”的建设,故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磁共振系统集成研发产业化及营销升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佳、王莉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支取前十二个月

内已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乙方应当在该笔支取前

以电子邮件通知丙方的保荐代表人A或B,邮件地址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待丙方保荐代表人A或B邮件正式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方可允许该笔支

取,甲方支取后乙方应将相应的支出清单提供给丙方。

    对专户的限制:

    乙方基于本条约定而实施的付款/同意甲方支取的行为均视为已

正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上述付款行为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于2022年11月25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四、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2024年9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31050183360009998888
份有限公司            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区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
                      限 公 司 上 海 青 浦 121914073010818
份有限公司
                      支行

上海辰昊超导科技有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0301280000008885
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五、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