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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12-20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4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新制

 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 合法权
 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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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汇报、
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分析,包括对公众媒体

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舆情领导小组,同时根据
公司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

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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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汇总整

理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知悉并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
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如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
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需同步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


                                  3/5
措施。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
发现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作
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及影响: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谨防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
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媒体及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
影响扩大。

    (四)经舆情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确保公司
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等方式进行
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向属
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

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
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4/5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
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
如相关行为构成侵权、违约,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与该等事项相关的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
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
当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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