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03-27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1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2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规范运作》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4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5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至(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事项对董事会提

出建议,并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上海证

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

异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7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

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

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8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9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

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10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11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12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13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4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细则在适用中发生与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情形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