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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4-06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 100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5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92,712,12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0.8699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静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铁军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8 人,董事王铁军、马骏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冯

   乐乐、缴文超、独立董事宋公利、康卓、马书龙、李纪治以视频方式参会;

   董事长刘静、董事孟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会主席冯可、监事李帆、职工监事伏云
                                    1
            峰出席了现场会议;监事段瑜以视频方式参会;职工监事高建英因工作原因

            未出席会议。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亚子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88,592,180           99.7413   2,488,976             0.1562 1,630,968         0.102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号
     关于补选公司第
1    七届董事会独立 95,289,600             95.8555    2,488,976       2.5037   1,630,968       1.6408
     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帅、周亚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陈帅、周亚洲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


                                                 2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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