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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创国际:开创国际投融资管理制度2024-03-29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融资管理,降低投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管理主要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事项
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
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 活动,包括新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       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       投资管理部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
力编制短 期投资计划;
    (二)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   公司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
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
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
联名签字。
   第六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   投资管理部或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
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
    (二)   按照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初步审核意见,投资管理部或公司指定
的投资并购小组组织公司专业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各部门在评估时要从各自分管
的范围认真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部门意见,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在报送公司总裁审
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从公司发展战略的
角度慎重决策;
    (四)   公司总裁办公会作出决定以后,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审议,
董事在讨论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审慎决断,并在有关决议上签字,
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五)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   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业机
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
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八条        专职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
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
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   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年度授
权方式或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经营层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单项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成
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等数据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成
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等数据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
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 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外投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     对于投融资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事前征求党委
会意见,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公司
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项
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
任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
施。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有权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投
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检查内容包括:建设进度、工程质量、
投资控制、安全、投达产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等,并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
报告公司总裁。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月将本公司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送
公司资产投资管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执行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投资额与批准金额
出现偏差,将按照以下原则履行必要的调整程序:
    (一) 总裁办公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1、实际总投资额未超过批准金额10%且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则无需重新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2、实际总投资额未超过批准金额10%,但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则应当在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3、实际总投资额超过批准金额10%且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
议标准的,则应当在事前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4、实际总投资额超出批准金额10%且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达到董事会审 议
标准的,则应当在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二) 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1、实际总投资额未超过批准金额10%且超支部分不超过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
内的授权金额,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则授权总裁办
公会事前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2、实际总投资额未超过批准金额10%,但超支部分超过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
内的授权金额,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则应当在事前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3、实际总投资额超过批准金额10%且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则应当在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4、实际总投资额超过批准金额10%且超支后的实际总投资额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则应当在事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投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有关投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职审计人员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
进行专 项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
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
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
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投融资事项时应参照本
制度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 及
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负责解释。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