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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2024-05-24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

性,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

保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

产生侵害。公司应当要求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顾问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系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专门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对专门委员会负责。
                                1 / 14
    董事会办公室系专门委员会综合协调机构,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

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各日常办事机构按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

关书面材料,同时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职责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人数为单数,

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持本专门委员

会工作。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公司独立董

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

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主任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及成员由董事会任命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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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

期届满以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辞职

将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补选。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的主要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任(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职责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责。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

表决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3 / 14
    (三)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的能力;

    (四)保证有充足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五)保持独立性,回避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情况;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投资方案、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产经营、重

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重组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 ESG 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

展建议,拟定 ESG 发展目标,指导和管理公司 ESG 实践;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发展策划部、党委党建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承办战略与 ESG 委员会调查研究事项的具体

工作。
                                4 / 14
    发展策划部负责准备和提供有关的提案以及讨论事项所需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拟订公司年度投资方案;

    2.组织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3.组织拟订公司重大资产经营、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重组等

方案。

    党委党建部负责准备和提供有关的提案以及讨论事项所需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拟订公司 ESG 发展目标;

    2.组织编制公司 ESG 报告。

   (二)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三)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及讨论事项进行充

分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应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四)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具体实施情况,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报告,提出评估结果建议。



                       第二节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5 / 14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选聘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工作,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每季度听取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督促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

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6 / 14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合规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和

提供审计委员会提案以及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提交给管理层的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3.公司相关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

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等;

    4.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估建议;

    5.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及讨论事项进行充分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节 提名委员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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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准备和

提供提名委员会提案以及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需求等情况;

    2.在公司内外部广泛搜寻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核实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等

情况;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5.对于需公司董事长提名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需公司总

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人选,需先取得董事长、

总经理的同意;

    6.提名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人选
                               8 / 14
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审

议。同时,董事候选人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业绩考核指标

及奖惩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向董事

会提出年度绩效考评建议;

   (三)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准备和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提案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讨论事项所需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订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2.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
                             9 / 14
案等;

    3.搜集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况;

    4.搜集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

    5.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结合经营目标和业绩指标

完成情况,提出年度绩效考评建议;

    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及讨论事项进行充分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当有过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

主任(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遵循本规则第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

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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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

受上述提前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

    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

向的指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11 / 14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不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连续两次不

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或现场与视频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必要时,经召集人同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表

决票。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会议在作出决议之前,

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节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

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生效。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

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后,及时将会议

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12 / 14
    第三十二条   通过现场或者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专

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列席人员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七)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专门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四节 回避及保密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因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亦不得利

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13 / 1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2021 年发布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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