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5-11
(2024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
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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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充分考虑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最近三年是否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
监督公司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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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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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
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
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
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以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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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
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
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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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
依本制度选聘作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续聘事宜,
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不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
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
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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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
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
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
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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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
再具备承接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
行义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
会应及时抄报监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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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
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
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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