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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06-21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障董

事会秘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

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

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八)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如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公告及报送等工作未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操作,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