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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2024-07-15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 2024-039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份回购
                 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 10.00 元/股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 9.8514 元/股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 年 7 月 19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为不
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0.00
元/股,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和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公告》(临 2023-049 号)以及《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
书》(临 2023-051 号)。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截至目前,
公司总股本 1,912,142,904 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18,277,891 股 后 为 1,893,865,013 股 , 以 此 计 算 预 计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84,079,751.9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
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股
份回购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采用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回购方案,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股
(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9.8514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
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1,893,865,013×0.15)÷1,912,142,904≈0.148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0.00-0.1486)/(1+0)=9.8514(元/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
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