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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龙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