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0159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
政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
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
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
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
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调
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
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
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
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
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