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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龙地产:舆情管理制度2024-12-26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
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
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
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
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
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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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
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
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成。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
负责人对涉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舆情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
作负主要责任,梳理细化舆情回应各环节的具体任务,切实增强
舆情风险防范意识,依据舆情的不同分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预案,
并按照舆情报告流程将各类舆情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及时有效开展舆情回应工作。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
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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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本部及各
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日常舆情巡查和监测,舆情监测人员
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下属公司官网、微
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
博客、e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
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公司需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及责任人,并向
公司上报联络方式。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下属
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
送至下属公司负责人,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履行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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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
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启动舆情处理机制,最大限度
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保障企业形象不受损
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
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担责任、主动应对。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主动参与并协
助解决相关事宜以稳健低调的方式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以沉着低调的策略应对,维护好公司的良好
形象和公众信任。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下属公司舆情联络人和舆情监测人员将各类舆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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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
出快速反应,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三)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核实并
向证监局反馈,共同对舆情监测研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对
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事件,配合证监局调查核实,依规澄
清。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同步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
价的影响,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
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e互动问答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
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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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
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舆情处置结束、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董事会办
公室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工作组
转入日常状态。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应急处置档案,重大舆情
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
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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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
情信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
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
危机扩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导致
舆情危机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护舆情信息的安全,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及员工隐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
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或不恰当处理舆情信
息的行为,公司舆情工作组将组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并
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违规者将接受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
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面临职务调整、
降级、停职或解雇等内部行政处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承
担相应经济损失。
   (四)法律责任:若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配合相关部门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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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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