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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龙地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26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一)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二)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一)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一)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三)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一)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二)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修改、废除由股东会批准,自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