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26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一)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二)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一)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一)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三)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一)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二)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修改、废除由股东会批准,自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