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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卧龙地产: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12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优化董事会的构成,减少投资决策风险,完善公司治
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和《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了提名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提名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人选中提
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的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制订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五)确定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六)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要是对公司总裁人选、董事会秘书人选、
副总裁人选及财务总监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其
他任何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代替性的提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及任
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有关董事会决议方案遵照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相关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有关人选;
   (三)对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有关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产生新的上述有关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建议及相关
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
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
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