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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024-03-30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佳通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章程》及本
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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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
议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网络
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
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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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
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等。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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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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