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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生益科技:生益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9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24—015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7,439,904 股。(详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14))由于实施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27,189,976 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2,354,629,880 股。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27,439,9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4,629,88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2,327,439,904股,分别由以下组成:              2,354,629,880股,分别由以下组成:
   发起人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发起人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20,997,139股,占总股本的13.79%;              322,740,539股,占总股本的13.71%;
   外资发起人(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外资发起人(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295,010,353股,占总股本的12.68%;              295,010,353股,占总股本的12.53%;
   其他股东持股                                    其他股东持股
1,711,432,412股,占总股本的73.53%;            1,736,878,988股,占总股本的73.76%;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
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修改前                                        修改后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二)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三)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责;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此外,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      等不良记录;
士,取得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中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
                                                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本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系亲属。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形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的其他人员。                                  任职的人员;
                   修改前                                        修改后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
照以下规则进行:                              以下规则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得超过六年;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修改前                                         修改后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超过六年;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情况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享有公
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1、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咨询或者核查;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在作出上述判断前聘请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本项所指“认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独立意见;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规定的其他职权。
4、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7、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8、与公司其他董事一样,在董事会拥有一票的表   具体情况和理由。
决权;
9、要求公司对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发表的意
见予以记录并公布;
10、查阅公司档案及财务账本,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
11、对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配股、增发股票、
                  修改前                                          修改后
收购、合并、分立事项时,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并要求向公众披露其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1-5项职权时应当取得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6项职权时应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对其他职权可独立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
序和机制如下:                                 序和机制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在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即公司无应弥补累         在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即公司无应弥补累
计亏损)、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计亏损)、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连续、稳定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连续、稳定的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
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长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
                 修改前                                        修改后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行现金分红。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红。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项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具体分配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方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决定。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具体分配方案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股票股利。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利分配方案。                                   当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润分配: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        (1)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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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报告期公司盈利情况、          (2)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股东回报等因素提出、拟定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案。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见;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4)当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5)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票股利。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     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方案。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报告期公司盈利情况、
问题。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股东回报等因素提出、拟定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
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案。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10%的,公司应当在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可能损害公司
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相关原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
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独立意见。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
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应当作为特别决议提交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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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10%的,公司应当在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相关原因与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公司的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决议的审议和
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
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   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
   2. 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应当
策时要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并事先   作为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意见。独立董事需就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进行审议并发表事前意见。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3.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调整或变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七) 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对
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意见。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 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策时要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并事先征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意见。独立董事需就利润
及其执行情况。                               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议并发表事前意见。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3.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   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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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七) 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九)其他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的资金。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及其执行情况。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