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科技:生益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9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24—015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7,439,904 股。(详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14))由于实施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27,189,976 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2,354,629,880 股。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27,439,9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4,629,88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
2,327,439,904股,分别由以下组成: 2,354,629,880股,分别由以下组成:
发起人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发起人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20,997,139股,占总股本的13.79%; 322,740,539股,占总股本的13.71%;
外资发起人(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外资发起人(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295,010,353股,占总股本的12.68%; 295,010,353股,占总股本的12.53%;
其他股东持股 其他股东持股
1,711,432,412股,占总股本的73.53%; 1,736,878,988股,占总股本的73.76%;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
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修改前 修改后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二)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三)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责;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此外,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 等不良记录;
士,取得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中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
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本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系亲属。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形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的其他人员。 任职的人员;
修改前 修改后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
照以下规则进行: 以下规则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得超过六年;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修改前 修改后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超过六年;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四)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情况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享有公
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1、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咨询或者核查;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在作出上述判断前聘请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本项所指“认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独立意见;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规定的其他职权。
4、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7、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8、与公司其他董事一样,在董事会拥有一票的表 具体情况和理由。
决权;
9、要求公司对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发表的意
见予以记录并公布;
10、查阅公司档案及财务账本,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
11、对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配股、增发股票、
修改前 修改后
收购、合并、分立事项时,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并要求向公众披露其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1-5项职权时应当取得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6项职权时应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对其他职权可独立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
序和机制如下: 序和机制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在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即公司无应弥补累 在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即公司无应弥补累
计亏损)、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计亏损)、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连续、稳定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连续、稳定的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
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长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
修改前 修改后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行现金分红。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红。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项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具体分配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方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决定。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具体分配方案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股票股利。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利分配方案。 当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润分配: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 (1)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报告期公司盈利情况、 (2)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负;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股东回报等因素提出、拟定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案。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见;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4)当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5)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票股利。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 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方案。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报告期公司盈利情况、
问题。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股东回报等因素提出、拟定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
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案。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10%的,公司应当在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可能损害公司
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相关原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
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的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独立意见。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
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应当作为特别决议提交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
修改前 修改后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10%的,公司应当在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相关原因与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公司的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决议的审议和
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
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 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
2. 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应当
策时要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并事先 作为特别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意见。独立董事需就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进行审议并发表事前意见。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3.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调整或变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七) 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对
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意见。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 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策时要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并事先征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意见。独立董事需就利润
及其执行情况。 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议并发表事前意见。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3.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 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
修改前 修改后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七) 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九)其他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的资金。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及其执行情况。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