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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力特: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6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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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

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伊力特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温晓军律师、陈万财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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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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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2 时在新疆图木舒

克市伊力特草湖酒文化产业园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 名,代

表股份 205,758,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915%。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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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6 名,代表股份 24,182,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23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

计 628 名,代表股份 229,940,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14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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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费用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