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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唐电信: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17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4-004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同时基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并注
销业绩补偿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本次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130,961.6829 万元。
 1
         131,370.8906 万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0,961.6829 万股,
 2
         131,370.8906 万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3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4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5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一)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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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   2、对本章程本条第(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   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公司与其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   益;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4、法律、行政法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
                                        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6、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第 1 项至第 3 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4、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6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   度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   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
 7
       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2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第(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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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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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的情况进行说明。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
       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对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
       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     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
 10    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由经理审核后报董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上董事审议通过。


                                         3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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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全体董
       事和全体监事。                   事和全体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12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   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   通知全体董事和全体监事。
       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
       由过半数的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
 13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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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
       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15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员会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要职责是: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部控制,具体包括:
       构;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6    其实施;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事务所;
       间的沟通;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露;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经理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经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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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
                                          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案。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8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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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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