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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8-01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崔丽晶、孟想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4 年 7 月 31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为 2024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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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 77,600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股份 130,542,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5%。另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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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崔丽晶 孟想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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