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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星: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24-05-08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ST 亚星             公告编号:2024-04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告)

     涉案金额:案件一 4,584,090 元,案件二 3,346,56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

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哈尔滨亚星汽

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亚星公司”)与原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 0102 民初

50457 号),与原告哈尔滨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客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 0102 民初 50459 号),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

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 0102 民初 50457 号、(2023)黑 0102

民初 50459 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被法院驳

回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亚星客

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亚星客车关于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1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
 案号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进展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
(2024)
                       一审被告:                   后十日内向丰达客运
黑 01 民                                                                  驳回上诉,维持
           被上诉人    哈尔滨亚星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终 1343                                                                   原判。
           (一审原    汽车销售有                   3,569,017.83 元;
号(一审
           告):哈    限公司                                             二审案件费        已终
案号:                              4,584,090       2.驳回丰达客运公司
           尔滨市丰    上诉人(一                                         43,473 元由本公   审判
(2022)                            元              其他诉讼请求;
           达公交客    审被告):                                         司负担。           决
黑 0102                                             3.本案诉讼费 48,473
           运有限公    扬州亚星客                                         本判决为终审
 民初                                               元,由本公司负担
           司          车股份有限                                         判决。
 50457                                              40,352 元,丰达客运
                       公司
 号)
                                                    公司负担 8,121 元。
(2024)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
黑 01 民               被告一:哈                   后十日内向浩达客运    驳回上诉,维持
           被上诉人
终 1334                尔滨亚星汽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原判。
           (原审原
号(一审               车销售有限                   3,346,560 元;        二 审 案 件 费    已终
           告):哈
案号:                 公司         3,346,560
           尔滨浩达                                 2.驳回浩达客运公司    33,572 元由本公   审判
(2022)               被告二:扬   元
           客运汽车                                 其他诉讼请求;        司负担(已交       决
黑 0102                州亚星客车
           有限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      纳)。本判决为
 民初                  股份有限公
           公司                                     33,572 元,由本公司   终审判决。
 50459                 司
 号)                                               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

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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