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柴动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50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距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4 年 9 月 11 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按
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表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 149,568,0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19 股的 34.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5 人,持有公司
股份 1,812,473 股;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809,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27%;反对 5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47%;
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766,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45%;反对 57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0%;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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