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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柴动力 (6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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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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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柴动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50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距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4 年 9 月 11 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按

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表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 149,568,0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19 股的 34.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5 人,持有公司

股份 1,812,473 股;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809,4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27%;反对 5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47%;

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766,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45%;反对 57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0%;

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