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1 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 新桥镇西环路阳光春辉生态园大酒店如期召开,董事长陆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 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 事高清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81,890,72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236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665,15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29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2 16,732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93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67,798,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79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5,898,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6547%;反对 15,8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6%;弃 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6,012,4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6714%;反对 15,8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3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79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327,6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110%;反对 13,56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799,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802%;反对 12,955,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9%;弃 权 1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8.《关于 2023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662,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134%;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 权 1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516,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3.7125%;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8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495,9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356%;反对 5,252,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3%;弃 权 8,142,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1%。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4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议 案 9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