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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0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1
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

新桥镇西环路阳光春辉生态园大酒店如期召开,董事长陆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

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
事高清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81,890,72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236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665,15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29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2
16,732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93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67,798,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79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5,898,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6547%;反对 15,8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6%;弃

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6,012,4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6714%;反对 15,8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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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79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333%;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327,6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110%;反对 13,563,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799,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802%;反对 12,955,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9%;弃

权 1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8.《关于 2023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662,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134%;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7%;弃

权 1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516,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3.7125%;反对 14,092,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8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495,9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356%;反对 5,252,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3%;弃

权 8,142,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1%。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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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议
案 9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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