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2-0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组成结构,建立健全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

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1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2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

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本条第(五)项所说的不良记录指: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5
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

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

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

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该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7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所列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法律、行政法


                                8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晰,且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9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10
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及公司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应出席说


                                 11
明会,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12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当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公司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独立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由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
                               13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独立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独立董事,或者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

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14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

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公司对上述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15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

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将适时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