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月修订)2024-02-0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

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1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

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2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方申报及关联方清单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

然人股东,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1、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

的名单;

    2、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3、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

                                4
列关联方情况:

    1、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2、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3、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

    4、上述第三款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名单;

    5、上述第三款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

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九条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关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二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条 上述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处理日常业务时,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

确认为公司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监察审计部、法务部在每年第一

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会并向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后,由证券部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证券部和财务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法人

                               5
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在更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该清单

由证券部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6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关联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

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以下,且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交易。

                                 7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

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4、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

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第十七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单笔或累计

标的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3、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

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4、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属于本条第 2 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根据上海证

                                  8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属于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

司章程》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表

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

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该事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

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

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建议

董事会纠正。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执行。

                               9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

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

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

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

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

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10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意向书、协议或合同(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3、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4、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6、监事会决议(如适用);

    7、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适用);

    8、评估报告(如适用);

    9、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概述;

    2、关联人介绍;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4、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5、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1
    6、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7、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8、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9、关联人补偿承诺函(如有);

    10、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适用于该

条的相关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按照前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

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12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5、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

利益时,公司应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

息。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13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