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2-0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贵州赤
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
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
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障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
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
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
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
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等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
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
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
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
会;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
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
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
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