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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5-31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48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共 2 起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27,009,695.88 元(不含本案律师费、
         保全保险费用);案件二:39,068,437.25 元(不含本案律师
         费、保全保险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 2 起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预计,暂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
         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诉讼文件时间及机构
     2024 年 5 月 29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股份”)收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传票》,以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和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的
《起诉状》,案号分别为(2024)黔 0322 民初 2291 号(以下简称“案
件一”)和(2024)黔 0322 民初 2366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二) 诉讼各方当事人
    1、案件一
    原告:贵州粤桐工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桐梓煤化工临建区配煤场
    法定代表人:敬成坤     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长征南路
    负责人:丁文涛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
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赤天化大厦 17 楼 4 号
    负责人:李锡南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区长岭街道阳关大道 28 号中国.西
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 1 单元 17 层 3 号
    负责人:丁晓孟


    2、案件二
    原告:绥阳县宏盛工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南路四发星苑 A 栋 1 楼 8
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发    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长征南路
     负责人:丁文涛
     被告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医药园区
     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三:贵州瑞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
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赤天化大厦 17 楼 4 号
     负责人:李锡南
     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区长岭街道阳关大道 28 号中国.
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 1 号楼 1 单元 17 层 3 号
     负责人:丁晓孟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桐梓县煤化工配煤场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
(配煤场 5500 大卡)》(合同编号 TZ.YT-2020-08-16),《煤炭采购合
同》(合同编号 TZ.YT-2020-09-29)和《煤炭采购合同(配煤场 6300
大卡)》(合同编号 TZ.YT-2020-10-10),约定被告一将优质煤出售给
原告。为保证合同的履行,2020 年 9 月 4 日至 2021 年 4 月 6 日,原
告向被告一预付了款项金额共计 53,804,481.53 元。而根据双方出具
的结算单,2020 年 9 月至 11 月,被告一向原告供应煤炭结算金额总
计仅为 17,615,773.20 元。此外,原告曾向被告供应煤炭,被告一出
具结算单金额为 247,729.60 元,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2023 年 6 月 20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
款项合计 23,787,042.73 元,但被告一至今未予返还。
    近日原告发现,根据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公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在本次
交易中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圣济堂”)的股份全部出售至被
告一。2024 年 2 月 19 日,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将圣济堂的全部股权转
让至被告一当时全资控股的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润健康”)。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全资控股的被告四大润
健康将其持有的圣济堂价值 42,490 万元股权出质给被告二。此外,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大润健康 99%股权转让至
被告三。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
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
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
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
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对被告一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被
告一在获得圣济堂股权次日便将其出质至被告二,以及被告一将持有
被告四大润健康股权转让至被告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
行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3,787,042.7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222,653.15 元
(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自各期应付之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
    (以上金额暂共计 27,009,695.88 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
发生费用准);
    (4)请求撤销“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及被告四将圣济堂价
值 3.8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6,019,695.88 元)出质给被告二的行
为”;
    (5)请求撤销“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 99%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的行为”;
    (6)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
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
    1、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在桐梓县煤化工配煤场签
订的《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煤炭,双方约定被告一
根据原告所供煤炭的数量及被告一的化验结果于每月 15 日出具上月
的结算单,结算单经双方核对无误,且原告出具相应金额发票后,于
20 日前结清上月账款。就案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双方于 2020 年 3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7 日对 2020 年 1 月、2 月、3 月原告供应的煤
炭进行了三次结算,结算总价款为 35,047,776.25 元。此后,原告分
别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4 月 20 日、5 月 21 日足额开具结算单中相
应 金 额 的发 票。但 是 经 原告 多次催 要 , 被告 一至今 尚 欠 付原 告
35,047,776.25 元。
    近日原告发现,根据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在
本次交易中将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圣济堂”)的股份全部出售
至被告一,即事实上,2024 年 2 月 19 日,被告二赤天化股份将圣济
堂的全部股权转让至被告一当时全资控股的被告四贵州大润健康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润健康”)。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全资控
股的被告四大润健康将其持有的圣济堂价值 42490 万元股权出质给
被告二。此外,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大润健
康 99%股权转让至被告三。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
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
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
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
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对被告一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被
告一在获得圣济堂股权次日便将其出质至被告二,以及被告一将持有
被告四大润健康股权转让至被告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
行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35,047,776.2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4,020,661.00 元(以各期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 LPR,
自各期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
日);
    (以上金额暂共计:39,068,437.25 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用(以实际
发生费用准);
    (4)请求撤销“2024 年 2 月 20 日被告一及被告四将圣济堂 5.68%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8,078,437.25 元)出质给被告二的行为”;
    (5)请求撤销“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四 99%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 万元)转让至被告三的行为”;
    (6)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诉讼请求一、二、三范围
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7)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
法预计,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其他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与花秋矿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及《资产置换业绩
补偿协议》的约定,圣济堂制药 70%股权质押的债务系花秋矿业承担
的上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或有债务,债权人为赤天化股
份,债务人为花秋矿业,大润健康作为第三方出质人为花秋矿业承担
的或有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花秋矿业转让其持有的大润健康股权不会导致质押股权(圣
济堂制药 70%股权)的权属发生变化(仍由大润健康持有),不属于
需要质权人同意的“出质股权的转让”情形。
    因此,花秋矿业转让其持有的大润健康股权不属于《民法典》规
定的质押权灭失情形,不会影响《股权质押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圣济
堂质押 70%股权质押的生效。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