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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6-26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5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800.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已终审判决。由
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
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
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
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6 月 25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赤天化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
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
被告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公司”)、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公司”)、贵州林东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矿业公司”)共同向第三人
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 4,80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用 60,0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贵
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13)。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一审判决:1、被告林东矿业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 16,200,000 元,
并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以 16,2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原告赤天化公司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3、驳回原告赤天化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2,320 元,由被告林东矿业公司
负担 119,000 元,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负担 193,320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义
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判
决撤销(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依
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五个被上诉人林东矿业公司、林东煤业公司、
水城矿业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煤公
司”)、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马依煤公司”)
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
估价值高于 4800 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
以 4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维持(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
判决书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
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1)。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
    法院认为:赤天化公司系槐子矿业公司的股东,其提起本案诉讼
认为槐子矿业公司另一股东林东煤业公司及林东煤业公司的股东林
东矿业公司滥用权利损害槐子矿业公司利益,同时认为水城矿业公司、
盘江精煤公司、盘江马依煤公司侵犯槐子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从赤天化公司的主张来看,本案既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也涉及股
东之外的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从赤天化公司主张的事实来看,主要是
基于槐子煤矿因去产能关闭而引发的纠纷,因去产能关闭煤矿并非市
场化的行为,而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行为,故对于槐子煤矿在去产
能关闭过程中,槐子矿业公司的股东及他人是否对槐子矿业公司的利
益造成损害,应结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评判。
    2016 年 8 月 5 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公告载明槐子煤矿被纳入
贵州省 2016 年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名单;2016 年 8 月 15 日,
槐子矿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槐子煤矿关闭退出后的工作形成了书面
决议。2016 年 8 月 17 日,槐子矿业公司在《煤矿企业化解产能过
剩验收意见表》签署“已按各部门的文件要求完善关闭手续”意见,
该《验收意见表》分别经县级、市级、省级部门盖章签署意见,故槐
子煤矿因化解过剩产能已于 2016 年关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转换严控煤炭新增
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 号)第五条第二款“纳
入化解煤炭产能过剩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
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已列入 2016 年-2020 年度关闭退出煤矿
计划并按计划年度退出的按实际产能 30%计算”的规定,槐子煤矿纳
入化解产能过剩关闭煤矿后,其产能指标可以用于交易,但应按退出
产能的 30%计算。2017 年 8 月,林东矿业公司与马依煤公司签订《产
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将包含槐子煤矿在内的煤矿指标共 165 万吨
按 30%折算后以 90 元/吨进行交易,前述产能指标交易符合 2016 年
关于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的政策精神。槐子煤矿的 60 万产能指标按
当时政策计算应得指标交易款 1620 万元,盘江马依煤公司已于 2020
年向林东矿业公司支付了该 1620 万元,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林东矿
业公司将槐子煤矿产能指标交易所得 1620 万元支付到槐子矿业公司,
对于该判决结果各原审被告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赤天化公司主张按照 2017 年 8 月 24 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炭安全
监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
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
号)第二条及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
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
知(黔能源煤炭(2020〕100 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领取财政
奖补资金或者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关闭煤矿产能指标应
按 100%计算的问题。因发改办运行(2017)1448 号、黔能源煤炭
[2020]100 号均是在槐子煤矿关闭后出台的文件,且从林东矿业公司
提交的证据证实槐子煤矿在 2016 年关闭退出时领取了奖补资金。对
上诉人赤天化公司以前述两份文件主张槐子煤矿的产能指标应按
100%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赤天化公司所提依据当时及现行政策,槐子煤矿 60
万吨产能指标关闭退出后可领取至少 4800 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的问
题。上诉人赤天化公司所提的文件为黔府办[2017]9 号、黔财工
[2017]95 号、黔能源煤炭[2020]100 号、黔财工[2021]32 号,前述
文件均是在槐子煤矿关闭后出台,且前述文件载明给予 80 元/吨奖补
的条件是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而自愿关闭的煤矿,而槐子煤矿已
在前述文件出台之前(已于 2016 年关闭退出),并于 2017 年 8 月进
行了产能指标交易。因此,对上诉人赤天化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
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赤天化公司所提水城矿业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对槐子煤矿实施兼并重组,水城矿业公司与林东矿业公司等被上诉人
应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60 万吨产能指标的对价或者赔偿产能
指标损失的问题。槐子煤矿在 2016 年已因产能过剩关闭退出,其产
能指标根据当时政策精神已于 2017 年 8 月与盘江马依煤公司签订《产
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进行产能指标交易,盘江马依煤公司已经按协
议支付了相应价款。故槐子煤矿关闭退出的产能指标并非与其他企业
兼并重组,而是按关闭退出时的政策进行直接交易。对上诉人赤天化
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800 元,由上诉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终审判决。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
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
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
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