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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结果公告2024-12-14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10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审查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
诉人)。
      涉案的金额:4,800.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前期判决产生影响。目前
林东矿业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向桐梓县人民法院履行支付
16,200,000 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将由桐梓县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划
拨至槐子矿业公司。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
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
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12 月 13 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赤天化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
黔民申 6490 号,公司因与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林东矿业公司”)、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
江马依煤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
煤公司”)、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
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公司”),
原审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公
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民事判决书,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
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槐子矿业公司煤矿采
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
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林东煤业公司、水城矿业公司、林东
矿业公司共同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及利息(利
息以 4,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向原告给付
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60,00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
理通知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
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一审判决:(1)被告林东
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
16,200,000 元,并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以 16,200,000 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赤天化公司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3)驳回
原告赤天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2,320 元,由
被告林东矿业公司负担 119,000 元,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负担
193,32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贵州
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2)。
    3、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
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
请求判决撤销(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
项,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五个被上诉人林东矿业公司、林东煤
业公司、水城矿业公司、盘江精煤公司、盘江马依煤公司共同连带向
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
4,800 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以 4,800 万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
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2)维持(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
书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
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及第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贵
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
    4、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判决如下: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800 元,由上诉人赤天化公司
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5、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因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撤销(2024)黔 03 民终 786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23)黔 0322 民初 1198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依法改判五个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 4,800
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 4,800 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
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以 4,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一审、
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
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黔民申 649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本次再审进展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4)黔民申 6490 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赤天化
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
对前期判决产生影响。目前林东矿业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向桐梓县人
民法院履行支付 16,200,000 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将由桐梓县人民法
院按法律程序划拨至槐子矿业公司。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
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
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
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