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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丰特纸:民丰特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09-04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2024)第0105号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2024年9月3日
下午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依据是2024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
于2024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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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民丰特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
间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
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对所有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日下午14时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
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董事长曹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8
人,代表股份125,115,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15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年8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彭金超、姚向荣均因公出差未
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出席会议;公司其余高
管全部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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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1、《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民丰特纸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列入大会议
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民丰特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4,158,613 99.2349 932,701            0.7454   24,500      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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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122,50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 1,658,613                 63.4071     932,701 35.6562          24,500        0.9367

普通股股东
其 中 : 市 值 1,298,613               81.7450     265,501 16.7127          24,500        1.5423

50 万以下普
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 360,000                    35.0467     667,200 64.9533          0             0.0000

以上普通股
股东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号
1      《关于
                      1,658,613       63.4071     932,701       35.6562        24,500     0.9367
       2024 年
       半年度
       利润分
       配预案
       的        议
       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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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需要决议通过的各项事项之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民丰特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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