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铜峰 电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峰电子”)持续督导工作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铜峰 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意注册决定时间 铜峰电子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铜峰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0 号),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5)。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登记时间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办理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1)。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安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有 7 家,其中控股股东铜陵大江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认购的 17,191,977 股股票的锁定期为自向特定对象发行新 增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18 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其余 6 名发行对象所认购的 40,114,613 股股票的锁定期 为自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6 个月,可上市流通 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手 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 8,953,000 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21,676,155 股增加至 630,629,155 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除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外, 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均承诺其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所作出 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0,114,613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数量 通数量 本比例(%) 量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1 2,865,329 0.45 2,865,329 0 司 2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24,928 0.59 3,724,928 0 3 杨岳智 2,865,329 0.45 2,865,329 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5,673 3.17 19,985,673 0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99,140 1.54 9,699,140 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6 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974,214 0.15 974,214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0,114,613 6.36 40,114,613 0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如下: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0,114,613 合计 40,114,613 五、本次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6,259,590 -40,114,613 26,144,97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64,369,565 40,114,613 604,484,178 股份合计 630,629,155 - 630,629,155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