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审定债权与实际债权差额的核 查报告 德皓核字[2024] 00000296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审定债权与实际债权差额的核 查报告 德皓核字【2024】00000296 号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 通”或“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 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宇公司”)审定债权额与实际债权额进行了审核。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编制后附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进行的,在核查过程中,我们还实施 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认为,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一、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哈尔滨中级人员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第1页 德皓核字[2024] 00000296 号 【(2017)黑 01 民初 773 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黑民终 71 号】,光宇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如下: (一)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光宇公司 代偿款 50,552,947.48 元; (二)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光宇公司代偿款 50,552,947.48 元的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亿阳信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光宇公司案件债权申报金额 2021 年 1 月 7 日,亿阳集团管理人出具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申 报债权审查报告》【(2019)亿阳破管字第 314 号】,亿阳集团管理人确认的 债 权 总 额 为 682,602,058.95 元 , 其 中 光 宇 公 司 确 认 的 债 权 金 额 为 54,214,283.26 元。 三、 光宇公司资金扣划及偿还情况 (一)光宇公司资金扣划情况 1、2019 年 4 月 26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司账户扣 划 5,809,000.00 元; 2、2019 年 4 月 26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司账户扣 划 635,000.00 元; 第2页 德皓核字[2024] 00000296 号 3、2019 年 5 月 9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司账户扣 划 427,000.00 元; 4、依据哈尔滨中院(2019)黑 01 执 53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哈尔滨 中院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 10 时至 9 月 30 日 10 时对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 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三路 600 号 22 层 01 号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 人参与竞买,光宇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 17,927,988.33 元接收 该房产,房产的所有权归光宇公司所有; 5、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与光宇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公司按照和 解协议要求向光宇公司一次性支付和解款 15,000,000.00 元,公司履行完 相关义务后,视为【2017】黑 01 民初 773 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公司的全部 义务履行完毕。 综上,公司因光宇公司案件总计扣划金额为 39,798,988.33 元。 (二)光宇公司资金扣划偿还情况 1、2020 年 12 月 25 日,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怡投资”)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投入资金 7 亿元人民币, 上 述 “( 一 ) 光 宇 公 司 资 金 扣 划 情 况 ” 中 的 1/2/3/4 项 合 计 金 额 为 24,798,988.33 元,已通过万怡投资投入的 7 亿元人民币进行偿还; 2、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通过“现金+债转股”方式清偿,每家债权 人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10 万元 的债权部分全部作为 亿阳集团增资扩股的出资, 现金清偿后的 债权额 682,502,058.95 元转股数为 66,025,191 股。亿阳集团拟于自重整执行完 毕之日起(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36 个月内以 682,502,058.95 元同值 第3页 德皓核字[2024] 00000296 号 的现金或有利于公司的同值资产回购公司持有其股份。根据计算,截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亿阳集团尚余 162,117,800.00 元股权回购款未支付(其中 光宇公司剩余股权回购款金额为 29,415,294.93 元)。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收到亿阳集团指定第三方万怡投资支付的股权回购余款 162,117,800.00 元。因此,上述“(一)光宇公司资金扣划情况”中第 5 项 15,000,000.00 元和解款已通过支付股权回购款形式进行偿还。 综上,亿阳集团因光宇公司违规担保案件总计向公司偿还金额为 54,214,283.26 元。 四、 审核意见 在亿阳集团破产重整过程中,亿阳信通因光宇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向亿 阳集团申报的债权总额经管理人审定后为 54,214,283.26 元(该债权总额 包含在亿阳集团 682,502,058.95 元股权回购款中),亿阳集团或重整投资 人向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 54,214,283.26 元,光宇公司最终实际产生的 资金扣划金额为 39,798,988.33 元,亿阳集团针对光宇公司案件多支付的 金额为 14,415,294.93 元。除光宇公司回购金额变化外,亿阳集团回购公 司持有其股份事项不涉及任何其他调整。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核查报告仅用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 所无关。 (以下无正文) 第4页 德皓核字[2024] 00000296 号 (此页无正文,为德皓核字[2024] 00000296 号报告之签字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惠增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晶静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