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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通:亿阳信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2024-12-3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2 -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 - 2 -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 4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 - 7 -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 9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10 -

第七章      附则 ......................................................................................................... - 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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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1号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亿阳信通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全面遵守《上市规则》《1号指引》《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
本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募集资金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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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或“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
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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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总裁负责募集资金
具体组织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募集资
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等程序;
     (二)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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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
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
金管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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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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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
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
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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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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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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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有
责任督促公司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维护募集资金的资产安全,努力实现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效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考核处理;
监事违反本规定,由监事会考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募集资金使用或管理相关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密
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将随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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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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