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ST曙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2024-05-31
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4-03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4] 069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
如下: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3 年年
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显示,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64 亿元,同比
下降 18.42%,实现扣非净利润-4.78 亿元,较去年亏损增加约 34%,
已连续 12 年扣非后亏损。公司 2023 年全年实现整车销售 1,747 辆,
较 2022 年同比减少 1,533 辆,下降 46.74%。公司营业收入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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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业务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2.26 亿元,毛利率为-21.71%,同比减
少 34.22 个百分点。2023 年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4.19%、流动比
率为 0.78、速动比率为 0.62、现金比率为 0.25。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公司:(1)补充披露整车业务前五大客户相关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业务内容、交易金额、合作期限等;(2)
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整车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
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3)结合毛利率为负的情况,说
明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
性;(4)结合相关偿债指标及公司生产经营开展情况,说明公司是
否存在偿债风险,充分提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关风险,并说明公司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24 年 3 月,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关
联方天津美亚达成司法调解,终止履行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公司已支
付的预付款项 0.66 亿元归天津美亚所有,已移交的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归公司所有。对于上述已支付给天津美亚的预付款项,2022 年
度及以前年度公司将其列报为经营性往来,2023 年度将其列报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2023 年期末公司对相关预付款项计提减值
0.53 亿元。
请公司:(1)补充说明就终止资产购买协议及已移交的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
项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2)对于相
关预付款项,2023 年度将其列报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以前年度
将其列报为经营性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合规性;(3)请年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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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结合前述问题,说明认定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
项已消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
露对相关预付款项计提减值相关金额的依据,并说明按照抵债资产的
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三、年报显示,2023 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0.84 亿元,
较上年度 0.19 亿元同比大幅上升。主要包括,就子公司丹东黄海回
收的 457 台民富沃能履约旧车,计提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和预计
负债 0.34 亿元;就乘用车 A00 在建工程项目,计提减值损失 0.12
亿元。请公司:(1)结合旧车回收业务亏损、民富沃能与公司控股
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说明前期开展回购
旧车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并说明相关减值计提的依据及合规性;(2)
补充披露乘用车 A00 在建工程项目的减值迹象、计提减值损失的具
体依据,以前年度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四、年报显示,2023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3.04 亿元,同
比 增 长 30.99% ; 应 收 款 项 融 资 期 末 余 额 1.1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506.98%。请公司补充披露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大幅上
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涉及的应收票据前五大
交易对手方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合作业务、
交易金额、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意见。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
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
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
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予以披露,并在十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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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和披露。
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情
况,及时回复《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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