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9-2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
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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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
工作业绩、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公司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薪酬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就与考评相关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或询问,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其考核
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评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考评;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考评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考评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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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可邀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士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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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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