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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9-2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

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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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

工作业绩、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公司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薪酬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就与考评相关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或询问,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其考核

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评方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考评;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考评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考评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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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可邀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士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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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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